东营中院公布未成年网络犯罪典型案例

2018-05-31 16:35:00 来源: 大众网东营频道 作者: 张小倩 谢兆忠

  大众网东营5月31日讯(记者 张小倩 通讯员 谢兆忠)31日上午,在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助力青少年健康成长,增强青少年法治观念,减少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会上,通报了2016年至2017年东营法院审理涉未成年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有关做法,发布了未成年网络犯罪的典型案例。2016年至2017年,全市法院依法审理各类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55件68人,其中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44件57人,以暴力手段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案件11件11人。2017年未成年犯罪人数为23人,比2016年减少11人,未成年人犯罪率由2016年的1.5%降至0.9%,降幅达40%。

  随着社会进步和时代发展,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也呈现了新趋势,犯罪主体低龄化、犯罪类型多元化、受网络影响较深、共同犯罪案件突出等现象突出。对此,东营中院以法庭为阵地,坚持寓教于审,推进少审工作实现新发展,同时延伸审判职能,有效整合资源,建立违法犯罪防控机制,坚持能动司法,创新工作机制,打造绿色少审品牌。

  案例一:盖某某故意伤害案

  2015年10月1日晚,被告人盖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未满18周岁)在QQ聊天时发生口角,其他人员通过QQ参与其中相互谩骂,后双方相约打架。当晚23时许,被告人盖某某持木棍到东营市东营区胜利街道办事处王营村篮球场附近准备与王某某打斗,后盖某某持木棍将王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盖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7.4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时系未成年人,应从轻处罚。案发时被害人亦系未成年人,且被告人、被害人对案件引发均有一定责任,量刑时予以考虑。案发后,被告人亲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盖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二:邢某某抢劫案

  2015年10月2日晚,孔某某(已判刑)、被告人邢某某预谋后,孔某某使用QQ聊天工具联系被害人秦某某,双方约好当晚外出包夜。秦某某按约定到达宾馆后,被孔某某带到一辆遮挡牌照的汽车上,孔某某载着秦某某接上事先等候的邢某某。在车上邢某某、孔某某对秦某某威胁恐吓,抢得手机三部,现金10元,并威胁秦某某向朋友借钱未果。该车行至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与东三路路口时,路遇一巡逻警车,秦某某呼救并跳车,被巡逻警车上的民警救助。经鉴定,被抢三部手机共计价值2083元。案发后,邢某某在其父带领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价值2093元,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案发时,被告人邢某某系未成年人,应减轻处罚。邢某某系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案例三:孙崇亮强奸案

  2016年10月24日,被告人孙崇亮与被害人李某某(女,13岁)通过QQ认识,并在网上聊天过程中得知李某某的真实年龄。2016年12月31日,两人通过网络约定见面,孙崇亮开车接上被害人后将其带至某假日连锁酒店,孙崇亮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此后半个月内,孙崇亮又与李某某在该酒店发生两次性关系,并致李某某怀孕。案发后,被告人孙崇亮对被害人李某某进行经济赔偿,被害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崇亮明知被害人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与之发生性关系并致其怀孕,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多次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且致其怀孕,应对其从重处罚。据此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孙崇亮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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