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公布2023年度全市市场监管领域十起消费维权行政处罚案例

2024-03-11 15:53:3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李欣

  大众网记者 李欣 东营报道

  2023年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监管风险较大的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集中执法力量,精准重拳出击,严查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将查办的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东营某公司实施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3年8月,根据外地市移送线索,东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东营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通过现场检查、电子取证、网络平台调证等方式,发现当事人通过刷单团队利用“老K”刷单软件进行刷单并进行好评,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对其经营网络店铺内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东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了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东营区某大药房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3年5月,东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东营区某大药房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标示为河南某医药公司的随货同行单11张,随货同行单中涉及多种心脑血管药以及同一药品的多个批次产品。经协查,确认上述单据不是河南某医药公司所开具,河南某医药公司与当事人并无业务往来。经查,涉案药品是当事人通过微信从自称是河南某医药公司业务员的个人手中购进,未查验并核实供货单位资质和随货同行单等资料真实性,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东营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警告并处罚没款31668.5元的行政处罚。

  三、某物业管理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案

  2023年5月,东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一台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正处于使用状态。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电梯。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东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了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垦利区某酒水专卖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案

  2023年10月,根据举报线索,垦利区市场监管局对垦利区某酒水专卖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汾酒”系列酒类商品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经鉴定,该批“汾酒”系列酒类商品不属于“汾酒”系列注册商标权利人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或者授权生产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垦利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了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东营区某化妆品店经营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2023年5月,根据举报线索,东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东营区某化妆品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某防晒化妆品没有中文标签,执法人员对涉案产品进行了抽检,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结论为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当事人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且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东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了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山东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在2022年度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山东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被判定为不合格。2023年3月,东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进行了复查抽样,经检验,热老化(低温柔性、质量损失)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GB18242-2008),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东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了罚没款27680元的行政处罚。

  七、东营区某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及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3年3月,东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东营区某超市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全脂奶粉、牛油曲奇(饼干)等6个品种共17件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且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东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了警告、没收涉案食品并罚没款16512元的行政处罚。

  八、东营某公司超出政府定价收取业主水费案

  2023年4月,根据举报线索,东营区市场监管局对东营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超出政府定价收取业主水费。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份收取沿街商铺水费单价6.00元/立方米,政府定价4.7元/立方米,共收取水量10978立方米,收取水费65868元,多收取商铺业主水费共计14271.40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将多收价款全部退还给商铺业主。当事人超出政府定价收取业主水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东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了罚款14271元的行政处罚。

  九、东营市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3年10月,东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东营市某文化体育产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自2023年8月起,当事人在从事健身经营服务中,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中没有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之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免除了经营者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应负的法律责任,排除了消费者根据情势变更情形行使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选择权、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四项、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东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了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利津县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3年9月,根据举报线索,利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利津县某超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摆放有川鹰甜面酱2包(生产日期2022/02/11,保质期18个月)、初臻原品复合蛋白饮料3箱(生产日期2022/08/24,保质期12个月),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利津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了没收涉案产品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初审编辑:赵静

责任编辑:马宝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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