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垄断:引入民资不如放开准入

2014-02-24 08:45:00    作者:   来源:经济参考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民资 社会 中石化 网民 混合所有制
[提要]近日,中国石化董事会同意在对中国石化油品销售业务板块现有资产、负债进行审计、评估的基础上进行重组,将引入社会和民营资本参股,实现混合所有制经营,其中,社会和民营资本持股比例不超过30%。

  近日,中国石化董事会同意在对中国石化油品销售业务板块现有资产、负债进行审计、评估的基础上进行重组,将引入社会和民营资本参股,实现混合所有制经营,其中,社会和民营资本持股比例不超过30%。

  有网民指出,中石化此举打响了央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第一枪,其他央企也应跟进加快改革步伐。就中石化而言,此次让利社会和民营资本,距离打破垄断仍远。下一步,应打破现有油气垄断专营格局,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限制,提升民资持股比例。

  提升国企改革预期

  网民“央视评论员”指出,中石化宣布在油品销售业务板块引入社会和民营资本参股,在央企中率先实行混合所有制经营,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也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最终,这将有助于让消费者用上更优质、更便宜的油。

  网民“早起的鸟儿”认为,石油石化领域一直被视为国有资本垄断重镇。作为从上游到下游垄断到底的央企中石化,此次将很赚钱的油品销售业务向社会和民营资本开放,将大幅提升市场对国企改革的预期。其他国有企业也会跟进。比如,格力电器也发布公告称,将剥离格力地产,不超过49%的股权引进战略投资者。

  放开市场准入宜优先

  网民“王烁”认为,中石化重组油品销售业务,引入社会和民营资本参股,比例不超过30%,以实现混合所有制。这件事只是油品销售垄断者的产权改革,是垄断利益重新划分,而不是打破垄断。打破现有油气垄断专营格局,放开市场准入限制,必须先于这几桶油及其下属业务的产权改革,否则不外乎是垄断权私有化。

  网民“天上银河”认为,目前国内成品油市场已经出现过剩,中石化此时拿出油品销售板块而非最核心的上游勘探和中游炼化板块向社会和民营资本放开,不排除其看到了下游销售未来利润进一步压缩的可能。投入真金白银,对于投资标的却没有决策权,社会和民营资本在介入的时候,想必也会仔细掂量。

  网民“梦里轻舟”认为,国企“允许”“社会”和“民资”进入其分销业务,这种表述令人无限膜拜,国字头确实牛,不仅已经混到了和政府一样有权“允许”别人干什么的境界,而且还脱离了社会。国企都是“全民所有”的,怎么就突然不属于这个社会了?

  应保证民间资本利益

  有网民称,此次改革与之前曾经讨论的两桶油的业务板块拆分和打破垄断仍有很长的距离。

  网民“李欣远”表示,分羹模式不是出路。放开政府管制,拓展民企生存空间,让国企、民企公平竞争,在市场这一“看不见的手”的推动下,国企与民企自然会有合作,这样形成的混合所有制才能健康发展。

  网民“林伯强”表示,尽管销售是中石化利润较高的领域,但民营持股比例仅有30%,基本不对目前市场格局产生影响,仍是中石化说了算。目前的这种开放仅是给予了民间资本投资的机会,但无关战略格局,民间资本利益如何保证也有待观察。

  “在混合模式里,对于绝对控股优势的中石化来说,民营和社会资本只是个小弟弟而已,终究玩不转。”网民“天外飞仙”指出,至于“混合所有制经营”的具体方式,在这一层面引入社会和民营资本,仅是进行财务投资,还是允许在各个区域内放开对单个网点的经营权等等,这些都有待进一步明确。

  网民“李锦”建议,未来石油石化领域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应包括两个方向:一方面,下游油品零售业务进一步加大对民资开放的力度,提升民资持股比例;另一方面,应该在中游管道运输业务以及上游石油勘探开采引入民资。(记者 明航 整理)

  原文标题:破垄断:引入民资不如放开准入

初审编辑:苏旬
责任编辑:曹守华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