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11种情形将追责

2016-09-06 15:05:00    作者:王彬   来源:济南日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追究制 责任追究 责令辞职 党政领导干部
[提要]近日,《山东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实施。据了解,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形式有: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党纪政纪处分。

  近日,《山东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实施。我省将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出现11种情形将追究党政主要领导责任。

  实施细则(试行)明确了应追究相关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责任的11种情形,包括“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突破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或者开发建设造成严重后果”、“违反产业政策,引进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建设项目造成严重后果”等。

  据了解,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形式有: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党纪政纪处分。

  引人关注的是,山东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不得担任原任职务或原任职务监管部门的领导职务,一般不安排担任党政正职。

  原标题:山东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11种情形将追责

  向本网爆料,请拨打热线电话:0546-8335000,或登录东营大众网官方微博(@东营大众网)、东营大众网官方微信(微信号:dzw8335000)。
初审编辑:苏旬
责任编辑:玉青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