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违章未处理被拒发合格标志 东营一车主状告车管所

2014-07-29 14:37:00    作者:向玲 王青青   来源:大众网东营频道  我要评论

关键词: 违章;未处理;被拒;合格标志;东营;车主;状告;车管所
[提要]29日上午,东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宗车主起诉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的行政案件。

  大众网东营7月29日讯(记者 向玲 王青青)29日上午,东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宗车主起诉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的行政案件。

  到车管所办理年检,车辆如有违章记录,须先接受处理才能发放合格标志。多少年来,车主们对这种“游戏规则”已习以为常。然而东营一位年过六旬的车主周先生却不这样认为,在未处理完违章年审被拒后,周先生认为车管所不予核发车辆检验合格标志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将车管所告上了法庭。29日上午,双方对簿公堂。

  2014年2月24日,车主周志强到安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汽车技术检测,通过检测,周先生的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然而在领取检验合格标志时却被告知有违章记录不能领取合格标志,工作人员要求他把违章处理完后再去办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车主周先生认为,他的车已经检验合格,并且提交了保险单和行驶证,车管所拒发检验合格标志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直接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周先生认为,车管所因原告的汽车有违章记录没有处理,进而拒绝发给检验标志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此,他将车管所告上了法庭,并提出要车管所发给其汽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诉讼请求。

  车管所则在法庭上辩称,不予核发检验标志的行为是该所依法行政的具体表现。该所在办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过程中,发现周先生的车友违章记录,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有关条款,决定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该车未能办理机动车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是由于车主周先生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存在造成的。因此车管所认为其不存在不履行职责的问题。

  目前本案还在进一步的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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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苏旬
责任编辑:王真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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