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行政处罚更加规范 当事人可向同级监察机关举报

2014-09-23 09:17:00    作者:宋贝贝 王光照 张宝   来源:大众网综合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东营;办法;当事人;监察机关;目录;法制办
[提要]近日,《东营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布实施,记者了解到,四年前,市政府曾发布了《东营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目录变化只需法制办审核

  大众网东营9月23日讯 近日,《东营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布实施,记者了解到,四年前,市政府曾发布了《东营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新出台的《办法》与四年前相比有哪些改进?22日,记者就此采访了东营市法制办法制监督协调科工作人员,据悉,为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新《办法》有三大亮点。

  程序简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目录变化 只需法制办审核
    “新发布的《办法》与之前相比有了一些变化,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明确了政府的领导责任。”东营市法制办法制监督协调科工作人员介绍,为了理顺职能,明确责任,形成有效的监管工作机制,《办法》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作了规定。“之前只是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目录》要经过同级政府批准,现在政府要对《目录》的制定、实施、监察等负总责,责任更加重大。”
    《办法》规定,市、县区政府应当加强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指导、协调和监督等工作;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实施工作;各级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实施行政监察。
    东营市法制办法制监督协调科工作人员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然实行目录化、动态化管理,按照最新出台的规定,如果《目录》的内容发生变化,不用再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才能实施,现在政府把权力下放给法制办,只要法制办审核通过后纳入《目录》就可以。“之前的程序比较繁琐,现在简化了,更能紧跟形势发展的需要。”工作人员说。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按照《目录》公布的裁量基准实施行政处罚,没有纳入《目录》的裁量基准,一律不能实施。

  保证公平:罚多少、为啥罚 必须得有理有据
    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办法》还首次明确了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应当符合法律目的,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法情形相同或者相似的,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东营市法制办法制监督协调科工作人员说,行政处罚要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采用对当事人没有损害或者损害最小的方式,“比如违章建筑,如果可以通过修改规划或其他方式改正,同时不影响周围环境和其他人重大利益的话,那就不要拆除。”工作人员表示。
    此外,为了保障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正确行使权力,《办法》还要求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建立完善回避、公开、告知、听证、期限、说明理由等程序,以及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确保行政处罚程序正确和公正。“不是处罚机关说罚多少就罚多少,要严格按照各种制度和程序办事。”工作人员说。
    以前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只说明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处罚金额。新出台的《办法》增加了裁量基准适用情况,尤其加上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是否采纳等内容。“决定书要明确告诉当事人,你到底犯了什么错、为什么罚、罚的依据、为什么罚这些钱。当事人有意见可以提出,决定书里面会记载意见,以及行政处罚实施机关采纳或者不采纳意见的原因。”工作人员说。

  渠道畅通:法制机构可通过多种途径  对行政处罚进行监督
    据介绍,为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办法》增加了监督检查的方式,规定政府法制机构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进行监督检查,比如执法投诉、执法检查、执法评议考核等,而不再局限于行政复议、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行政执法检查等形式。
    当事人认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次《办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向该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同级监察机关或者政府法制机构举报或者投诉,“《办法》明确规定当事人维护权利的途径,而且新增加了举报和投诉办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工作人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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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苏旬
责任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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