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恒嘉珠宝”重大抢劫金店案宣判 三人获刑13年

2015-05-26 19:23:00    作者:王青青   来源:大众网东营频道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东营;恒嘉珠宝;重大;抢劫;金店;宣判;三人获刑13年
[提要]2014年6月5日,东营西三路“恒嘉珠宝金行”遭遇抢劫,价值174096元的黄金首饰被四名歹徒劫走。同年6月12日,歹徒被抓获,案件告破。日前,东营区法院对此案宣判,以抢劫罪对王某某、靳某某、李某某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处田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大众网东营5月26日讯(记者 王青青)2014年6月5日,东营西三路“恒嘉珠宝金行”遭遇抢劫,价值174096元的黄金首饰被四名歹徒劫走。同年6月12日,歹徒被抓获,案件告破。日前,东营区法院对此案宣判,以抢劫罪对王某某、靳某某、李某某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处田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据悉,2014年6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靳某某、李某某、田某某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窜至山东省东营市并预谋抢劫金店。同年6月2日、3日,被告人王某某、靳某某、李某某、田某某多次到东营市东营区西三路“恒嘉珠宝金行”踩点,并由王某某出资,李某某、靳某某购买一辆豪爵牌摩托车、头盔、手套、铁锤、口罩等作案工具。同年6月5日20时许,在被告人王某某的指使下,被告人靳某某、李某某、田某某持铁锤、仿真枪等作案工具窜至东营市东营区西三路“恒嘉珠宝金行”实施抢劫,共劫得黄金首饰544.05克,价值174096元。抢劫后靳某某、李某某、田某某按照王某某事先规划的路线骑摩托车行至物华苑小区,将摩托车遗弃在7号楼2单元楼道内,将头盔、口罩等作案工具遗弃在7号楼北侧的储藏室屋顶,并按照王某某安排的路线分别离开,同日,靳某某将劫得的黄金首饰交给王某某。同年6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靳某某、李某某、田某某乘长途客车返回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王某某将抢劫的黄金首饰交由其哥哥王某龙保管,并指使王某龙将其中两条黄金项链(85.65克)以每克237元的价格卖出,得赃款20300元。经鉴定,扣押的涉案黄金首饰458.4克,价值为146688元。与已销赃的两条黄金项链合并共计544.05克,价值174096元。

  2015年4月10日,东营区法院对中心城区首起抢劫金店案作出一审宣判。四被告提出上诉,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刑事裁定,准许四被告人撤回上诉,现一审判决生效。

  东营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靳某某、李某某、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结伙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财物价值17409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地位作用、认罪悔罪情况及被告人田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的量刑情节,以抢劫罪对王某某、靳某某、李某某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处田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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