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约定利息过高 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2015-09-08 08:49:00    作者:王雪   来源:黄河口晚刊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东营;民间借贷;约定支付;利息标准;超出部分;李某
[提要]2015年2月9日,市民张某从李某处借款共计300000元,并签订合同,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利息按年息30%按月支付,逾期加收利息20%。庭审中张某对借款事实认可,但是认为利息约定过高,李某借自己急需用钱之际硬将利息标准抬高,自己当时同意实属无奈,请求仲裁庭依法降低利息支付标准。

  大众网东营9月8日讯  2015年2月9日,市民张某从李某处借款共计300000元,并签订合同,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利息按年息30%按月支付,逾期加收利息20%。张某在借款到期后未予还款付息,双方遂形成纠纷,李某向东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张某偿还全部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至裁决之日止。

  庭审中张某对借款事实认可,但是认为利息约定过高,李某借自己急需用钱之际硬将利息标准抬高,自己当时同意实属无奈,请求仲裁庭依法降低利息支付标准。

  仲裁庭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裁决被申请人张某应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李某偿还借款300000元并支付2015年5月10日至裁决之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仲裁费用应由被申请人张某承担;驳回申请人李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东营仲裁委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六条规定: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贷化倾向,出借人依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借款利息的,应依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的规定处理。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年息30%,明显过高,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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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苏旬
责任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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