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男生奸杀16岁女同学 因犯罪情节恶劣被判无期

2017-06-27 09:38:00 来源: 光明网 作者:

  高中男生奸杀16岁女同学 因犯罪情节恶劣被判无期

姚淑生前的照片

  2016年5月19日晚,北京昌平新东方外国语学校高一16岁女生姚淑(化名)失联,次日早上7时左右,姚淑尸体在该校教学楼601室被发现,后该校另一班级男生王恒(化名)向警方投案,承认杀害姚淑。4月19日,该案在北京市一中院不公开开庭审理。

  检方认为,王恒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姚淑发生性关系,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王恒实施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了解,庭审时,王恒称发生性关系是姚淑自愿的,拒不承认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

  高中男生奸杀16岁女同学 因犯罪情节恶劣被判无期

  但李女士称,她通过向姚淑的老师及同学了解,两人并非男女朋友关系。李女士回忆,案发前,“姚淑曾在电话里和我提过王恒追求她,但我女儿说她不喜欢王恒,称对方很张扬,我女儿说很讨厌他”。当时,李女士还教育姚淑,不喜欢的话可以明确告诉对方,但要注意方式方法,避免伤及男孩的自尊心,也可以和他做普通朋友。此外,李女士记起,2016年4月份,因王恒在校内造谣姚淑抢了同学的男朋友,感觉名誉受损的姚淑,在教室内与王恒打起来,姚淑用手机砸向王恒的脸。事后,姚淑还和李女士说想转学,但李女士表示转学不是一下子就能决定的,劝她先上完这学期。

  姚淑的4名同学于20日凌晨4点进入学校监控室,他们查看了19日晚9时至20日凌晨的全部监控录像,未发现姚淑外出的身影,却意外发现王恒于19日晚10时02分翻墙外出的镜头,而且将摄像头翻转,逃避监控。据了解,王恒当晚11点左右,通过其手机给学校老师发过短信,称“我和姚淑在一起,她手机没电了,我们在找地方充电,我们很安全,放心吧”,于是学校老师初步认为两人一起出校了。李女士认为,由此可看出王恒在作案后不但不希望姚淑得到施救,而且试图误导老师,为自己的逃离争取时间。

  高中男生奸杀16岁女同学 因犯罪情节恶劣被判无期

  熟悉案情的人士表示,王恒从学校逃走后,19日晚11时39分,打车到北京市区入住一家酒店。酒店监控视频显示,凌晨零时45分,王恒到前台拿外卖。王恒在该酒店浴缸内企图割腕自杀未果,20日早上,王恒将涉嫌杀人的事情告知其母。7时许,王恒在被母亲送往医院的路上,用其母亲的手机打电话报警,称自己过失将姚淑杀害。随后,王恒被警方带走。

  事发教室无监控 被害人处女膜新鲜撕裂

  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案发601教室原是学校准备的老师办公室,也是整个教学楼唯一没有监控的教室。后来该教室并未作为老师办公室使用,被学校改成了话剧排练室,但一直没有安装监控。601教室斜上方监控显示,19日晚姚淑手里拿着手机,边走边看手机自行进入601教室。据到过现场的老师称,20日早晨发现姚淑时,姚淑尸体面部朝上,其鼻孔、嘴部、头部均有血迹,胳膊、腿部都有伤痕,双臂自然放在身体两侧,头发散乱,尸体用校服进行了遮盖,现场地面上有被处理过大片血迹的痕迹。李女士称,尸检报告显示,姚淑体表损伤主要位于颈部,符合被他人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李女士表示,在法医鉴定机构见到姚淑尸体时,她头发散乱,右脸肿胀并有紫斑,脸部扭曲变形,鼻子大量出血,嘴部肿胀并有血迹,头部有伤口,脖子有勒痕,身上有淤青。“我们怀疑王恒在开始实施犯罪时,除勒脖子致使窒息外,还有暴力袭击行为,有受到钝器攻击的可能,不然单纯地采取勒脖子的方式,不可能致使我女儿鼻子、嘴部大量出血。”

  高中男生奸杀16岁女同学 因犯罪情节恶劣被判无期

  此外,李女士并不认可王恒所称的为女儿主动要求发生性关系,认为女儿遭到强奸,“他们以前有矛盾,怎么会主动发生性关系,如果是自愿的,他怎么要杀她?此外尸检报告上显示我女儿处女膜新鲜撕裂,她一直很乖很纯洁,不可能乱来的。”案发现场中,姚淑的臀部有大片血迹,李女士认为这些血迹并不是简单处女膜破裂流出血迹,认为女儿有遭受暴力可能。检方指出,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19日晚9时许,王恒在北京昌平新东方外国语学校教学楼六楼东侧办公室内,强行与姚淑发生性关系,后因害怕姚淑告发,遂扼压姚淑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并将姚淑的手机拿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王恒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王恒实施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高中男生奸杀16岁女同学 因犯罪情节恶劣被判无期

  今天(6月26日)上午北京一中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王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16年5月19日21时许,在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东坨村满白路某外国语学校教学楼六楼东侧办公室内,强行与时年16岁的被害人姚某发生性关系,因害怕姚某告发,遂扼压姚某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被告人王某作案后逃离现场,自杀未遂,于2016年5月20日拨打“110”报警电话投案,后被抓获归案。

  高中男生奸杀16岁女同学 因犯罪情节恶劣被判无期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性质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且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实施强奸犯罪、故意杀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但考虑其所犯故意杀人罪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其不予从轻处罚。

  高中男生奸杀16岁女同学 因犯罪情节恶劣被判无期

  王某到案后不如实供述强奸犯罪事实,其所犯强奸罪,不能认定自首,且性侵害未成年人,故对被告人王某所犯强奸罪,酌予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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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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