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首起组织考试作弊案宣判 4人被依法科以刑罚

2017-07-22 14:11:00 来源: 齐鲁晚报 作者: 王超

  自己编写作弊程序,然后带着设备偷偷潜入驾考中心,通过远程控制帮助考生作弊以获取非法利益。叶某甲等四人在东营市驾考中心的科目一、科目四考试中组织作弊,收取他人费用,帮助多名考生通过作弊形式完成科目一或科目四的考试。7月14日,东营区法院刑庭对这起全市首起组织考试作弊案作出宣判,叶某甲等四人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均被依法科以刑罚。

  2015年11月1日凌晨,被告人叶某甲和叶某乙开车携带折叠椅子、装有作弊设备的背包等通过技术开锁手段偷偷潜入东营市驾驶人考试中心,由叶某甲将作弊设备安装到东营市驾驶人考试中心的天花板上,并将设备与考试中心网络链接。叶某甲编写的程序可以入侵到考试中心电脑上,考试电脑开机即可自动装载。叶某甲则通过手机远程遥控该设备,只需提前将作弊考试的身份证号输入设备,不管考生答题正确与否,叶某甲编写的程序就可以在后台将正确答案提交,使考生通过考试。

  记者了解到,叶某乙、任某某、刘某某负责联系有作弊需求的考生并收取800元至1500元不等的费用。后几人再将这些考生的信息发送给叶某甲,最终这些考生在叶某甲的帮助下通过作弊形式完成了科目一或科目四的考试。案发后,涉案考生被取消考试成绩,公安机关经过调查摸排,于2016年2月将在青岛一家公司上班的叶某甲抓获归案。

  经审理,东营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任某某、刘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行为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叶某甲安装、维护作弊设备,具体操作作弊,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三被告人在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综合考虑其他量刑情节,判处被告人叶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叶某乙、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四被告人上缴公安机关的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法官表示,在国家组织的重大考试中存在的作弊案件,尤其是团伙性质组织的作弊案件屡禁不止,暴露出我国法律在惩治考试作弊行为方面的不足。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正式通过,对组织考试作弊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刑法规制。本案是东营市第一例组织考试作弊案,有力惩治了这种践踏考试公平、损害考生利益的行为。同时,各考生也应该在考试中能够诚信答题,杜绝一切作弊行为。如果通过舞弊行为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一旦上路驾驶,将是害人害己。(记者 王超 通讯员 孙一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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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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