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被侵犯 法院判决出租人该赔偿

2018-04-11 16:51:00 来源: 大众网东营频道 作者: 张小倩 张利利

  大众网东营4月11日讯(记者 张小倩 通讯员 张利利)近日,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承租人张某与韩某以被告汪某侵犯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起诉被告汪某赔偿装修费用、停业损失,法院予以支持。

  2014年4月,张某与韩某共同开设一家设计工作室,两人选定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一个二层建筑作为自己工作室的办公地点,并与房主汪某签订了两年的《房屋租赁合同》,交清了租金。签订合同后,张某与韩某对房屋进行了整体的装饰、装修,花去费用20多万元。经过张某与韩某的努力,2016年初二人的工作室逐步发展壮大,走上了正轨。张某与韩某商议后,与汪某续签了2年的租赁合同,并一次性付清了租金。租赁合同签订后,张某与韩某把精力全部放在了工作室的发展上,与房东几乎没有联系。2017年10月,杨某找到张某与韩某,拿着房本说“房主汪某已经把房子卖给我了,我决定不租给你们了,三日内赶紧搬走。”张某与韩某生气,找到汪某理论,汪某说“我的房子我想卖就卖,大不了返你租金就是了。” 张某觉得自己遭受了很大损失,汪某光退房租,太不公平,于是起诉到法院。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规定,出租人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因此,张某和韩某可以要求汪某赔偿自己的损失,赔偿范围包括装修费用和停业损失。

  法官释法:买卖不破租赁,房屋买受人杨某构成违约。

  法律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本案中,汪某将房屋转让给杨某,是在张某与汪某的租赁期间内,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杨某替代汪某成为租赁合同的出租方,应当继续履行汪某与张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如果杨某拒不履行,违反了合同约定,张某就可以要求杨某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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