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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执行难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和大力支持,更需要相关部门的协助和配合。可在全国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关键时期,利津县却有一家物业公司拒不履行协助法院调查义务,结果,被罚款5万元。
因调查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毕某与审查异议人韩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一案的需要,利津县人民法院前往涉案房产所在的物业公司,在向该公司工作人员出具工作证件、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执行干警要求对涉案房产水电、物业费的收缴情况予以调查核实。因该公司工作人员以涉案房产已出租为由拒不配合法院调查,执行干警明确告知物业公司作为法院案件的协助义务人,有义务协助法院的工作,若拒不协助,会面临罚款等处罚措施,要求最迟在2天内将相关费用缴纳情况送至法院。但当利津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该物业公司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并留下办案干警的姓名及办公联系电话后,该公司工作人员竟拒绝签字,执行干警遂拍照依法留置送达。
此后,该物业公司竟打电话要求法院收回已依法留置送达的法律文书,却一直未将涉案房产相关费用收缴情况向法院反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利津县人民法院认为,该物业公司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提供涉案房产的水电、物业费的收缴情况,其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行为已妨碍了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是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依法应予处罚。利津县人民法院作出对该物业公司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处罚决定,但该物业公司仍拒绝签收,放弃复议权利。日前,该罚款决定已移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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