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安装浴缸受伤 东营法官判三方担责

2018-07-06 17:49:00 来源: 大众网东营频道 作者: 王华 张小倩

  大众网东营7月6日讯(通讯员 王华 记者 张小倩)新房装修,一桩几千元的浴缸买卖交易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一起几十万元的人身伤害纠纷诉讼,浴缸买方、卖方、送货方、安装方各执己见,调解未果,近日东营开发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任某个体经营一家卫浴店,2017年陈某从任某处购买一个浴缸,约定送货上门并提供安装服务。李某甲从任某处承包了该浴缸的送货业务,李某乙承包了安装业务。安排送货前,任某到陈某住处实地查看了安装地点和现场。浴缸送至指定地点后,李某甲在帮助李某乙将浴缸搬运至安装地点过程中,因二楼阁楼未安装楼梯和护栏,李某甲从阁楼跌落受伤。后李某甲将任某、陈某、李某乙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2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作为业主,对作业环境最为熟悉,其明知楼层阁楼尚未安装防护护栏,存在施工安全隐患,既未采取措施排除施工安全隐患,也未及时履行告知、提醒义务;任某在与陈某确定合同关系后,曾到浴缸安装地点实地测量,其知晓施工地点的安全隐患,但其怠于通知与其建立另一合同关系的相对人即浴缸安装相关人员合同履行地点的安全状况;李某乙作为安装作业人员,应在安装作业施工前,认真地、全面地实地查看作业环境,掌握作业环境状况,积极防范自身及其他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受到损害,并及时提醒他人防范作业安全隐患;李某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参与社会活动中,特别是负重作业过程中,应审慎的观察作业环境,避免自身受到损害。在李某甲的受害过程中各方均存在过错,任何一方主体如能积极防范、提醒、告知,本案损害即可避免。法院遂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判决任某、陈某、李某乙分别赔偿李某甲损失6万余元,共计18万余元。现该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劳务作业过程中,安全隐患无处不在,安全意识切莫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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