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盗刷 法院审理银行理应先担责

2018-07-14 19:23:00 来源: 大众网东营频道 作者: 董俊俊 张小倩

  大众网东营7月14日讯(通讯员 董俊俊 记者 张小倩)近日,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盗刷引起的借记卡纠纷案,法院根据公平原则、持卡人和银行的安全防范能力大小及实际履约情况,判定双方各自承担部分责任。

  本案原告王某在被告某银行办理借记卡一张。某日,原告收到被告发送的短信通知,告知消费支出20100元。原告称收到消费短信后,于当日持该卡至派出所报案,并到被告处打印其该卡交易明细。原告及时办理了临时挂失。公安局认定原告信用卡诈骗而立案侦查。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银行之间形成了借记卡服务合同关系,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为原告提供借记卡服务,应当确保该卡内的数据信息不被非法窃取并加以使用,且有义务提供安全的交易环境以保障持卡人的交易安全。通过双方举证,原告主张借记卡被盗刷具有高度可能性,可以认定涉案交易系伪卡交易。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的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原告对整个交易流程及银行财产也应承担交易安全保障义务。银行卡密码是原告在办理银行卡时设定的,具有私有性、唯一性和秘密性。原告不能证明被告对原告涉案借记卡的密码泄露存在过错,故原告对信用卡盗刷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酌定由被告承担原告存款被盗取损失7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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