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牌、注销、报废 东营8辆机动车存在突出违法行为

2019-07-24 17:39:00 来源: 大众网东营·海报新闻 作者: 李乃馨

  大众网·海报新闻东营7月24日讯(记者 李乃馨)近日,东营市交警集中曝光了8辆突出违法车辆、4起典型事故案例及1处事故多发路段。

  通过曝光,进一步提升驾驶人的文明守法意识和安全行车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8辆突出违法车辆:

  3辆报废车:鲁EE5162、鲁1669088、鲁EY6381

  4辆套牌车:鲁EF2929、鲁E37598、鲁E1067F、鲁E9D577

  1辆注销车:鲁A885Y2

  典型事故案例4起

  1、2019年6月28日,山东东营垦利区,姚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鲁EH98**的轻型厢式货车在胜利路万福家园27号楼2单元门口处倒车时,撞到了门口的石柱,车辆及石柱损坏,这本是一起简单的单方事故,并无人员受伤,但驾驶员却选择了驾车逃逸。办案民警确定肇事车辆后,通知驾驶员到垦利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投案自首,驾驶员在电话中承认肇事逃逸的事实,但拒不到案,随后办案民警赶往肇事车辆所在的公司查找,肇事车辆不在公司,公司工作人员也不予配合。办案民警通过系统将该车辆进行布控,7月5日该车在垦利区胜利路被查获。目前,姚某因涉嫌交通肇事逃逸被处以行政拘留14日,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

  2、2019年6月12日13时10分许,周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济南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济南路与西四路路口西南角处时,与行驶至此处的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王某及电动自行车乘车人王某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某驾车逃逸。电子监控清晰的记录下了整个事故的过程。周某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70条之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民警通过视频监控和分析研判找到了肇事者周某,并对其做出行政拘留14日,罚款200的处罚。

  3、2019年6月11日7时30分许,付某杰驾驶鲁E505**轻型普通货车沿康安路由南向北行至高柳村西侧路口处时,与沿稻庄镇路由东向西行驶的王某娜驾驶的鲁EVG7**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王某娜及鲁E505**轻型普通货车乘车人耿某礼受伤,车辆损坏。在这起交通事故中,付某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之规定,王某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2条之规定。付某杰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且观察情况不够、采取措施不当的行为比王某娜驾驶的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且观察情况不够、采取措施不当的行为,对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大,过错程度严重。因此确定付某杰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娜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耿某礼不承担事故责任。

  4、2019年7月 7日19时30分,郭某卫驾驶苏FUV2**号小型汽车,沿港西一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港西一路与港北一路路口处时,与沿港北一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的冯某伦驾驶的辽P558**号小型汽车相撞,致两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郭某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负主要责任;当事人冯某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次要责任。

  1处事故多发路段

  河口区渤海路(隐患原因):渤海路车流量较大,过往车辆车速较快,各路口未安装交通信号灯,夜间无照明设施,2019年以来发生多起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存在交通安全隐患。河口交警已下发《交通安全隐患通知书》,通知责任单位抓紧整改。

初审编辑:马宝涛

责任编辑:鲍梓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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