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乘坐公交车时受伤 法院判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019-11-01 15:19:00 来源: 大众网·海报新闻 作者: 张小倩 刘君东

  大众网·海报新闻东营11月1日讯(记者 张小倩 通讯员 刘君东) 近日,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公交车乘客受伤索赔案件。原告宋某某乘坐公交车其间被礼花炮击中致伤,法院判决被告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经查,2017年7月,宋某某乘坐某公交公司公交汽车回家路上时,被从车窗外飞窜进来的礼花炮击打到头部,致使宋某某双耳爆震性损伤,宋某某先后两次入住医院住院治疗。经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某的伤情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宋某某主张对方予以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某持公交卡乘坐公交车辆,双方成立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在宋某某乘坐其运营的公交车时,有义务将原告安全、及时送达目的地。宋某某在乘坐公共交通汽车时,被从车窗外窜进来的礼花炮击打到头部并导致耳部受伤,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该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该院依法判决公交公司对宋某某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作出后,双方服判息诉并及时履行判决确定义务。

  法官提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同时乘客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也应注意好自身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初审编辑:向玲

责任编辑:丰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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