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马宝涛
责任编辑:丰丽莎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李乃馨 东营报道
近日,东营交警曝光了6起典型事故案例。
1、2020年10月13日14时许,贾*驾驶车牌号为鲁E22*的小型轿车,沿运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福州路路口处时,与沿福州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处的张*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张*受伤,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张*违反信号灯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贾*未确保安全驾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2020年10月31日12时许,河口区陈某逸驾驶二轮摩托车,沿还和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钻井街路口时,与沿钻井街由东向行行驶至此的河口区陈某江驾驶的鲁EA***6号重型普通货车相撞,致使陈某逸及乘坐在二轮摩托车上的张某受伤,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查实,陈某逸实施了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江实施了驾驶机动车为确保安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3、2020年10月09日14时30分许,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七龙河田园综合体东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盐窝镇顺和浮桥路交叉路口处时,与沿盐窝镇顺和浮桥路由南向北行驶的吴*驾驶的车牌号为鲁E6Z*的轻型普通货车相撞,致使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唐*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第二项之规定。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综上所述,唐*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过错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一部分原因;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的过错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另一部分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的规定,唐*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吴*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
4、2020年11月14日09时12分,孙*驾驶车牌号为鲁E5G***的小型轿车,沿国道516由北向南行驶至花苑路交叉路口南侧变道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鞠*驾驶的车牌号为鲁EFT***的小型轿车相撞,致双方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之规定。
当事人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当事人孙*负主要责任;当事人鞠*负次要责任。
5、2020年10月19日20时48分许,垦利大队事故中队民警接指挥中心指令:“有一辆车在广兴路与致丰路交叉路口西侧时撞护栏后逃逸。”中队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现场只有车辆的部分碎片及被撞坏的护栏。
民警通过现场的初步勘察和调取事故发生现场周围的监控录像后,发现逃逸车辆停在周边商业区的停车场处,遂前往停车处查看,驾驶员不在车内。通过进一步调查,民警锁定逃逸驾驶人王某某。王某某因自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驾驶过程中操作不当撞上护栏,在发生事故后害怕被处罚才选择弃车逃逸。
民警依法王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撞坏护栏后逃逸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拘留10日,罚款3000元的处罚。
6、2020年11月1日10时21分,项*驾驶电动自行车沿稻庄镇路(庐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陈坡村路口处左转弯时,与沿庐山路由南向北行驶的李*驾驶的车牌号为鲁E99*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项传增受伤,车辆损坏。
项*驾驶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李*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未减速慢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项*驾驶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违法行为相比李*驾驶的机动车通过路口未减速慢行的违法行为,对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相当,过程程度相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确定项*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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