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东营交警发布4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2021-07-28 18:04:32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李文洁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李文洁 东营报道

  为大力开展宣传警示曝光行动,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创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东营持续对突出违法车辆、典型事故案例、高危风险运输企业、终生禁驾名单以及事故多发路段进行曝光,7月27日,东营交警曝光4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案例1:

  2021年05月12日17时16分许,谢某驾驶鲁EF***3号中型普通客车,沿河口区荣乌高速连接线由北向南行驶至7公里800米附近时,与前方同向停在公路西侧的张某驾驶的鲁EG***7鲁M4**8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经查实,谢某实施了超速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分道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实施了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停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2:

  2021年06月09日22时20分许,李某醉酒驾驶鲁MZ***3号小型轿车,在河口区渤海路老阮家常菜门口东侧由南向西转弯时,与头北尾南停在此处的于某驾驶的鲁BR***5号小型越野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查实,李某实施了醉酒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3:

  2021年5月14日9时14分许,陈某玉驾驶鲁E9***0号小型轿车,沿北一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二路路口处时,与沿东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处的宋某孟驾驶的东营10****30号电动二轮车相撞,致宋某孟及电动二轮车乘车人李某受伤,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宋某孟驾驶电动二轮车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之规定。

  宋某孟驾驶电动二轮车违规载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自行车、燃油助力车、电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其中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之规定。

  陈某玉未确保安全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对造成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认定宋某孟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玉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无责任。

  案例4:

  2021年4月22日22时50分许,张某强驾驶小型轿车沿广饶县西外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潍高路交叉路口南侧时,与在路边停放郭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张某强受伤,小型轿车变形损坏严重。经鉴定,从张某强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4.5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张某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观察情况不够、采取措施不当的违法行为,相比郭某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対该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大,过错程度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ー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ー款第二项的规定,确定张某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初审编辑:赵静

责任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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