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赵静
责任编辑:鲍梓欣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非法生产经营成品油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安全隐患,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营造公平、安全的成品油消费环境,根据全市成品油规范管理工作的部署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12345热线或以电子邮件、信访、信函等方式,实名举报非法生产经营成品油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处理完毕后,由查处部门给予一次性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生产经营成品油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使用非法流动加油车加油、无证无照黑加油站点销售油品和非法调和成品油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于本办法:
(一)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授意他人的;
(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机关已经受理的申诉投诉案件并正在处理的;
(三)举报的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已经发现或正在查处的,或者被举报者在被举报前已经进行整改或积极消除危害后果的;
(四)举报的线索无法查证核实或查证的违法行为不属于举报内容的;
(五)采取匿名方式举报,或者不能提供有效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一项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三)举报人一次性举报多个违法行为,按违法行为查处结果给予相应奖励。
第六条 举报人详细提供被举报人违法行为的线索、事实、证据,举报情况和查证后的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第七条 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给予罚款的处罚,按案件罚款额的10%—20%给予奖励,最高奖金限额不超过20000元。
(二)没有给予罚款的处罚,但是实施了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行为罚,以及实施了没收违法产品、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等财产罚的案件,可根据提供线索的重要程度和影响大小,给予1000—10000元的奖励。
第八条 举报奖励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接到举报的部门要建立泄露举报信息可追溯机制。负责举报奖励工作的相关人员须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摘抄、复制、扫描、拍摄、传播、扣押、销毁;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姓名、住址、单位、电话、有关案情以及接受奖励等情况;核实情况时,不得泄露举报人的身份;对匿名举报材料,不得鉴定笔迹,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将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举报奖励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东营市成品油规范管理工作专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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