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2021年度知识产权发展状况巡礼|东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发布10起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2022-04-23 09:40:01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孔祥茹

  编者按:4月26日是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安排,4月20日至26日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今年的活动主题是“全面开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新征程”。围绕活动主题,4月22日,东营市召开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新闻发布会,会上,多家单位的相关负责同志分别介绍了全市去年知识产权发展情况,并介绍了下一步的工作打算。对此,大众网·海报新闻推出《东营市2021年度知识产权发展状况巡礼》系列,介绍全市知识产权2021年发展现状,全力推进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黄天阳 东营报道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部署要求,提升东营市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营造良好营商法治环境,东营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从全市知识产权保护案件中,遴选了2021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并在4月22日召开的东营市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新闻发布会上进行了发布。

  案例一: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一种折叠门的合页隐藏机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专利权人黄某于2014年05月07日获得名称为“一种折叠门的合页隐藏机构”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20827965.9。2019年02月15日,黄某将该专利以独占许可的方式许可深圳市某公司实施。2021年05月07日,该公司向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日依法予以立案,并对被请求人东营某公司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经技术认定,被请求人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所保护的产品属于同类产品,现场涉案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均相同,涉案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且被请求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制造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经审理认定,被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不具关联性,不能支持其“合法来源”的抗辩,被请求人承担举证不利责任,其“合法来源”的主张不予支持。市场监管部门于2021年08月17日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业设备、模具,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典型意义:该案是东营市出台《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侵权行政裁决办案的工作规则》后,首次引入技术调查官参与技术调查办理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通过建立“行政执法+技术调查”协同取证工作机制,确保了侵权事实的认定,增强了侵权判定的客观性、专业性,切实保障了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为侵权纠纷高效便捷的化解提供坚实保障。

  案例二:东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查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案

  案情简介:2021年07月03日,东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根据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察局转文化和旅游部举报线索,对辖区某书园进行检查。经查,该书园存有中小学教科书8种80本,网上已完成交易325本。负责人无法提供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证明、符合法律规定内容的权利人许可书面合同等相关资料。依据相关出版社、市新闻出版广电局鉴定结果,东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认定该书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发行权利人作品,构成了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规行为。办案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财物、罚款1522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系侵犯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权的典型案件,且销售盗版图书为中小学教材,社会影响恶劣。该案的依法查办,有效规范了出版物市场秩序,有力震慑了侵权盗版行为。

  案例三:东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大明集团”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第6129445号商标是胜利油田大明集团有限公司在第19类“防水卷材”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11年11月28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21年11月28日至2031年11月27日。2021年04月30日,东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某建材城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经查,该施工现场正在使用的“大明集团”牌防水卷材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商标所有权人委托人员现场鉴定,该批“大明集团”防水卷材为假冒产品。东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办案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防水卷材100卷、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中涉案商品防水材料是重要且常用的建筑材料,关乎社会民生利益,案件的成功查办,有利于规范工程建筑领域的商标使用行为,也为工程建筑承包商恪守诚信经营、保证工程质量、避免发生违法行为敲响了警钟。

  案例四:东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假冒实用新型专利案

  案情简介:第“ZL2006201468804”号专利是发明人张某某、冯某某、崔某于2008年02月27日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新型油管泄油锚定器”,2011年11月09日,该专利因未缴年费被终止。张某某是东营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1年初,当事人为了充实网站,将已经终止无效的专利号、产品名称、图片及使用说明书等上传到网站进行广告宣传。东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案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80元、罚款258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中,当事人将专利权已终止的实用新型专利假冒有效专利进行宣传,使公众误认为其拥有该专利权,其行为构成假冒专利行为,且假冒专利宣传载体是互联网,涉及面广。该案的查处,对专利权人积极保护拥有的专利权具有很强的警示意义。

  案例五: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销售假冒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产品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第1511898号“中宁枸杞”商标是中宁县枸杞生产管理站在第05类“中宁枸杞”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01年01月21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01年01月21日至2031年01月20日。2021年11月09日,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商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01日购进包装上标识产品名称为中宁枸杞的枸杞30袋进行销售。经执法人员向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协查,确定当事人销售的中宁枸杞为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办案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枸杞21袋、处违法销售金额一倍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62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地理标志的保护对扩大优质绿色农产品供给、打造特色产业、促进农民增收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案涉及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中宁枸杞”名声远播,是一个响亮的枸杞地域品牌,该案的查处,有利于增强全社会地理标志保护意识,促进地理标志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

  案例六: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销售侵犯特殊标志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1年05月31日,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某办公用品店进行检查。经查,该店于2021年04月26日购进标有“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特殊标志的笔记本62本。当事人提供不出“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特殊标志允许用于商业活动的证明材料。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未经许可销售标有“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特殊标志商品的行为,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构成销售侵犯特殊标志专用权商品行为。办案机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笔记本32本、没收违法所得270元、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是东营市查处的首例侵犯特殊标志专有权案件,当事人未经授权违规使用相关特殊标志,侵犯了“建党100周年”特殊标志专用权。案件的查处,对其他地区查处侵犯特殊标志专有权案件具有指导作用,有力保护了特殊标志知识产权,维护了党的重大历史活动的严肃性。

  案例七:垦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山水东岳”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第3324365号“山水东岳”商标是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在第19类“水泥”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公告时间为:2004年04月07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14年04月07日至2024年04月06日。2021年08月30日,垦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对某工地进行了检查。经查,该工地经营存放的水泥等建筑材料所有人为某建材中心,根据商标专用权人提交的《关于假冒山水水泥的鉴定书》和有关证明材料,证实了该工地存放销售的“山水东岳”牌复合硅酸盐水泥属于假冒侵权商品,经检测机构对该工地“山水东岳”牌复合硅酸盐水泥的检测,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水泥为质量不合格产品。垦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建材中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办案机构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标有假冒商标标识的水泥238袋、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该案件从知识产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等多个角度,对侵权假冒行为依法查办,既保护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利益,又规范了市场竞争秩序,起到了“查案一件,规范一片”的执法效果。

  案例八:垦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美盛”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第4228482号“美盛”是美盛公司第1类肥料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注册公告时间为2007年08月14日,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7年08月14日至2027年08月13日。2021年08月13日,垦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队收到黄河口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移交的案件材料,该案件中当事人销售的违法产品Meierxin掺混肥料、To get rich复混肥料、美尔盛复混肥料,供货商均为某农资经营部,2021年08月16日,垦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商标专用权人进行核查,并对该农资经营部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上述肥料的行为,属于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办案机构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肥料、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涉案“美盛”注册商标系美国美盛公司旗下知名品牌,在农资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市场影响力,涉案产品为复合肥料,属于农业生产必需的农资产品。该案的查办,有力保障了农业发展和农产品的安全,维护了商标权利人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农资市场秩序,对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九:广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国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第6480704号商标是山东美宜佳涂料有限公司在第2类“刷墙用白浆(白垩灰浆)”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10年03月28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20年03月28日至2030年03月27日。2021年10月25日,广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300袋标有“国派”商标的抹面砂浆成品和1600个标有“国派”商标的外包装袋。经查,标有“国派”的外包装袋,系该公司未经商标专用权人授权,擅自联系某包装公司定做。当事人的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021年12月14日,广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300袋标有“国派”商标的抹面砂浆成品和1600个标有“国派”商标的外包装袋、罚款人民币2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中涉案商品为房屋装饰装修材料,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居民生活质量,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法从严查处装饰装修材料领域侵权假冒行为,维护了良好的市场秩序,更好地服务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

  案例十:利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Kelas可兰素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第13618052号“Kelas可兰素及图”商标是江苏可兰素汽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第1类“化学原料”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15年02月07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15年02月07日至2025年02月06日。2021年06月11日,利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对某公司销售的可兰素车用尿素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于产品外包装使用“Kelas可兰素及图”商标。利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公司侵犯“Kelas可兰素及图”商标专用权。办案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车用尿素溶液、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涉案车用尿素广泛应用于柴油车辆,对于消除车辆排放的污染气体具有重要作用。该案的查处,充分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高度重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加大对车用尿素等环保产品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了侵犯涉及环保产品的商标专用权行

初审编辑:李文洁

责任编辑:马宝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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