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行动曝光台 | 东营交警发布4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2022-07-24 09:13: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孔祥茹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孔祥茹 东营报道

  为大力开展宣传警示曝光行动,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连日来,东营市持续对突出违法车辆、典型事故案例、高危风险运输企业、终生禁驾名单以及事故多发路段进行曝光。案例如下:

  2022年6月10日19时54分许,张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西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一路路口处时,与沿南一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处的李某驾驶的鲁E3***X号小型轿车相撞,致张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之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二大队辖区)

  2022年06月10日19时20分许,邓某(男,48岁)醉酒驾驶鲁E6***B号小型轿车,沿三义和小区102号别墅西侧南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02号别墅门口时,与头南尾北北停在此处的郭某(男,36岁)的鲁E9***M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邓某驾车逃逸。经查实,邓某实施了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河口大队辖区)

  2022年06月20日18时08分许, 王某驾驶东营(临时)10229**号爱玛牌电动自行车,沿北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永盛路交叉路口处时,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与沿永盛路由北向南行驶的彭某驾驶鲁E35J**号小型轿车发生事故,两车损坏,王某受伤(未佩戴头盔)。经调查,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遵守有关交通安全规定、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行为相比彭某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行为,对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所起的作用大,过错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的规定,确定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彭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垦利大队辖区)

  2022年07月08日17时48分许,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京N4**R3小型汽车,沿G25长深高速由西向东行驶至1351公里700米处,因未保持安全车距,与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U2**5M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无人员伤亡。当事人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当事人刘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王某某无责任。

初审编辑:李文洁

责任编辑:马宝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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