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行动曝光台丨东营交警发布4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2023-04-13 17:33:01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刘凯强

  大众网记者 刘凯强 东营报道

  为大力开展宣传警示曝光行动,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创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东营持续对突出违法车辆、典型事故案例、高危风险运输企业、终生禁驾名单以及事故多发路段进行曝光,4月13日,大众网记者从东营交警获悉,近期有四起典型交通事故予以曝光,望广大网友引以为戒,做到文明驾驶,安全出行。

  2023年2月23日17时5分许,李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云门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216号灯杆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至此处的程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程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李某某驾车逃逸。执勤民警接警后迅速到场勘查处置,沿着肇事车辆逃逸轨迹摸排、研判分析、定点蹲守,找到肇事车辆藏匿地点,最终经过十余小时的努力破获该起伤人逃逸案件,查获肇事车辆及驾驶员。该起事故中,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二大队辖区)

  2023年02月25日13时07分许,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EA***8的小型轿车沿正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花苑路交叉口处时,与沿花苑路由东向西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交通事故,李某某受伤,车辆损坏。当事人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不承担责任。(广饶大队辖区)

  2023年01月18日11时40分许,刘某驾驶鲁E7***3号专项作业车沿河口区河滨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花园路路口时,与同向在前行驶至此等信号灯的魏某驾驶的鲁E9***Z号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查实,刘某实施了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魏某不承担责任。(河口大队辖区)

  2023年01月16日18时20分,王某驾驶车牌号为鲁EF19***的小型汽车,沿华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华丰路与广兴路交叉路口处左转弯时,与沿华丰路由北向南行驶的陈某驾驶车牌号为鲁ED8***的大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受损,王某、陈某受伤。

  经调查,当事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之规定。当事人陈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当事人王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陈某负次要责任。(垦利大队辖区)

初审编辑:赵静

责任编辑:马宝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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