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行动曝光台丨东营交警发布4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2023-05-17 18:23:30 来源: 海报新闻 作者: 刘凯强

  大众网记者 刘凯强 东营报道

  为大力开展宣传警示曝光行动,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创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东营持续对突出违法车辆、典型事故案例、高危风险运输企业、终生禁驾名单以及事故多发路段进行曝光,5月17日,大众网记者从东营交警获悉,近期有四起典型交通事故予以曝光,望广大网友引以为戒,做到文明驾驶,安全出行。

  2023年4月13日12时00分许,姚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GY10**/鲁V57**的挂汽车列车,在G18荣乌高速东营收费站入口处倒车时,因未确保安全,与孔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EV3**6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姚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条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之规定。当事人姚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孔某某无责任。(高速支队)

  2023年3月30日06时30分许,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水岸雅居内东侧南北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水库北路向东左转弯时,与沿水库北路由东向西行驶的潘某某驾驶的鲁E28**6轻型栏板货车相撞,致使张某受伤,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张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潘某某负次要责任。(利津大队)

  2023年4月15日14时05分许,孙某某驾驶鲁E990**号小型面包车,沿港东五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山东腾宇化工有限公司门口处时,撞至季某某停放在山东腾宇化工公司门口处的鲁EE19**号重型栏板货车所载货物上,致孙某某受伤,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孙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当事人季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孙某某负同等责任;当事人季某某负同等责任。(四大队)

  2023年03月02日14时15分许,门某某驾驶鲁E75P**号小型轿车沿省道309由西向东行驶至280公里友谊路交叉路口处时,与沿省道309由东向南左转弯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王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的规定。其过错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原因。

  王某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规定。其过错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的规定,门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三大队)

初审编辑:赵静

责任编辑:马宝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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