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搭同事车侧翻受伤 车主承担80%责任

2016-09-05 08:03:00    作者:李怀苹   来源:东营网-东营日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高某;原告;车主;事故发生;侧翻
[提要]近日,东营区法院审结一起因好意同乘而引起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认定原告张某(免费搭乘人)的各项损失7万余元由被告高某(驾驶人)承担80%。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某在未缴纳乘车费的情况下搭乘车辆,客观上构成好意同乘。

  近日,东营区法院审结一起因好意同乘而引起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认定原告张某(免费搭乘人)的各项损失7万余元由被告高某(驾驶人)承担80%。

  今年6月,原告张某下班后搭乘同事高某的私家车从东营区去往东营港。因遇大雨天气,路面湿滑,高某驾驶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侧翻,致使原告张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高某承担事故发生的全部责任。张某将高某诉至法院,要求高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庭审中,被告高某认为其私家车并非营运车辆,原告张某无偿搭乘不构成客运合同,是个人行为,对原告的受伤无过错或重大过失,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应。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某在未缴纳乘车费的情况下搭乘车辆,客观上构成好意同乘。被告人高某虽然没有获得相应利益,但作为驾驶员应当有保证乘车人生命、健康权不受侵害的法定责任。高某在湿滑道路上未降低车速,为躲避前方车辆撞上护栏发生侧翻,主观上具有过失,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张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乘车过程中佩戴安全带,未尽到保护自身安全的义务,且因被告高某是用私家车搭乘原告张某,是社会提倡的好意同乘,应当酌情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法院综合考虑,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各项损失费用的80%。法官提醒,好意同乘,并不意味着乘车人赋予对方造成其人身伤害免责的权利。判决车辆所有者承担责任,并不是不提倡助人为乐这一传统美德,而是为了更好的增强助人为乐者的责任心,在助人为乐过程中尽到安全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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