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经假山东已经实施25年 多数女职工没听说过

2016-08-21 08:18:00    作者:肖玲玲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痛经假 半岛网 医疗机构 月经过多
[提要]据报道,宁夏回族自治区将出台《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突出对女职工予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五期劳动保护,其中还专门明确了“痛经假”。重庆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机构确诊后,月经期应给予2天休假,按正常出勤对待。

  据报道,宁夏回族自治区将出台《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突出对女职工予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五期劳动保护,其中还专门明确了“痛经假”。“痛经假”的话题再次引起关注。这一看似新鲜的假期,其实山东早在1991年就有了相关政策。然而,记者探访得知,多数女性职工不知“痛经假”,而医疗机构证明的开具等问题也令这一假期的实施困难重重。

  岛城女职工早有此假

  心情烦躁、身体不适、不想上班……作为女性,每个月都会有那么几天,而这还算好些的,有些严重的会痛得下不了床,但还是得坚持上班。所以,当看到有报道说宁夏将明确“痛经假”,不少女性市民纷纷羡慕不已。但其实,早在25年前,山东省就已经有了有关“痛经假”的规定。8月19日,记者从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那里了解到,青岛市目前并未出台其他“痛经假”的额外规定或政策,“痛经假”的详细规定参照1991年山东省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执行。

  随后,记者登录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输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找到了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该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从事这些劳动的女职工,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同时,“对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给予公假1至2天。”

  2012年,省人社厅发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并在附录中明确指出了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其中,“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都属于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听都没听说过”

  既然“痛经假”已经在山东存在了25年之久,那实施效果如何呢?19日,记者随机采访了20位年龄在22岁~45岁间的女性市民,她们均表示没有听说过,更不用说申请过。

  22岁的刘女士是一家公司的业务员,除了时常外出跑业务,有时公司搞促销活动,她在外面一站就是一天,“我这人体寒,每次来例假都痛得厉害,有时候连站都站不住。”但对于“痛经假”,她的反应是很疑惑,“还有这种假?还真没听过。”

  刘女士说,“就算在单位里不外出,也很难受。公司有空调,我来例假特别怕冷,直接在办公室里穿羽绒服,被大家传为奇谈。不过,痛得特别厉害时,也会偶尔请一次假。”

  在某商场当收银员的王女士一天工作8小时,其中的大部分时间都是站着的,就算是平常的日子也挺累,更不用说来例假的那几天,手脚冰冷,额头直冒虚汗。她表示,“例假时工作都贴着暖宫贴,热红糖水更是必备良药。不过,咬咬牙也就过去了,一般不会请假。”

  ■尴尬 请假需医疗机构开证明挺难办

  用人单位坦言有难处,会影响到正常工作

  根据山东省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对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给予公假1至2天。”所以,想休“痛经假”,还得去医疗机构开证明。对此,市民王女士表示,“就算能请假,可那时候肚子疼得站都站不住,怎么去医院开证明啊?”

  而对这医疗机构证明的开具,对医院来说也是个难题。因为痛经是一种感觉,“目前没有临床适用的检查方法,只能通过病人的主观病症来判断。”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妇科中心的胡医生告诉记者,痛经会影响到病人一些情绪及自我感受,“也有人来开痛经证明的,不过很少。”

  此外,对于“痛经假”,用人单位也坦言确有难处。“我们公司一共就60多人,一多半是女性职工。”市南区一家服装外贸企业相关负责人高先生告诉记者,他们公司的女性员工也有在经期请假的,“我们也很人性化,员工不舒服我们肯定准假。但是,如果全部女性员工每人每月都请‘痛经假’,那肯定会影响到正常工作。”

  ■链接 十余省份明确 给女职工痛经假

  近日,宁夏将出台《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其中还专门明确了“痛经假”,这一消息使得“痛经假”话题再次引起关注。记者梳理发现,截至目前,至少有10余省份在本地区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提出女职工在一定条件下可休“痛经假”。

  多地强调带薪休

  “痛经假”的概念其实由来已久,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已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至少有包括北京、上海、陕西、山西、安徽、浙江、湖北、江苏、江西、山东、甘肃、湖南、四川等在内的10余个省份,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除了上述省份,广东去年已经就此征求意见,并列入了2016年制订规章计划中。

  另外,不少规定中还专门强调“痛经假”要带薪休。北京从1990年起施行的《北京市实施的若干规定》中就明确,女职工患痛经,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生产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可以在经期休息一天,算作劳动时间。

  重庆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机构确诊后,月经期应给予2天休假,按正常出勤对待。

  还有地方要求要向女职工发放卫生费或者卫生用品。例如,山西方面明确,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可领不低于30元的卫生费。

  安徽今年3月起实施的《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强调,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女职工特殊卫生保护,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

  各地条件有差异 

  虽然不少地方在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中明确了“痛经假”可休,但是记者发现,各省份的休假天数有所区别,而绝大部分地方规定都对女性从事的工种提出了限制,大多只限于野外或低温作业以及强体力劳动职业,普通女性要想享受休假必须要提供医疗机构的证明。

  目前,江西的“痛经假”天数相对较长,该省从事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建筑和一级以上(含一级)高处作业,三级以上(含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等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给予休假二至三天,并相应减少劳动定额,不影响各种奖励和评比。

  陕西规定,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有痛经等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单位负责人批准,给假一天,工资照发。

  江苏则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二天。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公假一天。    中新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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