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发布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将于7月1号正式实施

2018-06-20 08:58:00 来源: 新锐大众 作者: 周艳 杨学莹

  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工商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下称《示范文本》)将于2018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示范文本》适用于住房租赁双方当事人自行成交、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住房租赁企业提供服务成交等租赁方式。

  主要有以下特点:

  突出双方当事人信用。《示范文本》前言第四条指出,“签订本合同前,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对方提供本人(企业)信用记录信息的,对方应积极配合予以提供”。通过本人(企业)信用记录信息的披露,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作参考,有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性。

  保护承租人的知情权。 《示范文本》明确要求出租人写明房屋的详细位置、建筑面积等基本信息,要求明确房屋权属状况、房屋是否抵押,出租人要提供房屋来源证明。通过这些重要信息提示,避免房屋权属瑕疵和隐瞒房屋真实现状情形发生。

  出租人不得单方面上调房屋租金。《示范文本》第四条约定:本合同中未约定租金调整次数和幅度的,出租人不得在租赁期内单方面提高租金。强调了对出租方和承租方所负法律责任和义务的界定,使得房东和租客处于平等的地位,享有同等的权利,有利于住房租赁关系的规范和稳定。

  居住人数和禁止性规定。《示范文本》第二条约定: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供实际居住人的信息,并及时将变动情况告知出租人。单间居住人数和人均租住面积应当符合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阳台、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这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群租乱象,便于逐步完善租赁人口信息大数据,为住房长效机制建设奠定基础。

  住房租赁合同备案可享受有关公共服务。《示范文本》规定,住房租赁合同订立后3日内,双方当事人应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除了可在房屋交易部门窗口备案外,还可以通过手机、电脑进行网上备案,快捷又方便。当事人持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以及居住落户、义务教育、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等基本公共服务。《示范文本》专门提出,出租人应积极配合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承租人,申请办理居住落户、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就业服务、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公共服务。

  明确房屋使用安全。《示范文本》第六条规定,出租人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擅自改变房屋内部规划布局且满足基本使用功能;承租人要按照规定的房屋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自行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同时要求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房屋及主要设施设备(如燃气、电器等)安全使用说明书,主要包括房屋使用说明书、燃气设施及用气设备安全使用说明、用电设施及主要用电设备安全使用说明、其他设施设备安全使用说明。

  明确房屋修缮和责任主体。房屋使用过程中,若出现维护、维修、赔偿等问题,《示范文本》第六条对租赁双方进行了责任的公平划分,避免和减少了在维修主体和费用承担方面的争议。

  另外,《示范文本》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租赁双方续约、提前终止租约、租赁相关费用承担、转租转借以及住房装修乃至第三方损失等问题均作出了明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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