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限速60公里内路段若超速低于50%不处罚

2018-10-03 09:52:00 来源: 齐鲁壹点 作者: 张泰来

  今年以来,关于限速尤其是高速限速问题颇受关注,限速值忽高忽低,限速值断崖式下跌等频受非议。就此,山东省公安厅也主导了对限速问题的排查整治。9月30日,省公安厅发布新的测速取证规范征求意见稿,以文件的形式规范限速测速。文件规定,凡是道路限速低于60公里的,如果超速低于50%不予处罚,高速公路一般路段,车速100公里/小时以下的以及桥梁、隧道、施工路段车速80公里/小时以下的超速违法行为,未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不予处罚。

  测速抓拍需提前200米设标志提醒

  为规范我省道路测速取证工作,日前,省公安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限速测速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山东省道路测速取证工作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

  根据文件规定,限速标志应当设置在限速区起点位置,并在测速取证设备前方200米外设置测速告知标志。高速公路可根据道路实际情况适当提前。主要道路交叉口各出口处均应设置限速标志,有效提醒进入道路交叉口车辆。确因交通管理工作需要,可以根据辖区情况,经过分析论证,适当增加限速标志。

  测速取证设备应当设置在通行秩序较乱、交通事故较多或存在较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路段。进出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立交桥匝道不得设置测速取证设备。测速取证原则上以固定或区间测速为主,不宜采用移动测速取证设备。因交通管理工作需要,确需使用移动测速取证设备的,应当报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同意。

  同一交警大队管辖的同一条路段内,同方向测速点间距应当在6公里以上;道路跨越不同大队辖区的,相邻测速设备设置距离不应小于6公里,相邻交警大队之间做好沟通协调。区间测速起止点间距,普通公路应不小于3公里,高速公路应不小于10公里。区间测速起止点之间不宜进行单点测速取证,确需单点测速取证的应当报请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设置。

  高速路超速,一个交警大队只处罚一次

  对超速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并重”的原则,对轻微违法行为实行教育警告处罚,对严重违法行为严格执行罚款、记分处罚。

  超速不足10%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不罚款、不记分;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速不足50%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不罚款、不记分;高速公路一般路段,车速100公里/小时以下的,以及桥梁、隧道、施工路段车速80公里/小时以下的超速违法行为,未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不予处罚;同一车辆在同一道路的同一行驶方向,超速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同一交警大队只处罚最严重的一次超速违法行为。

  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十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在超速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录入后3日内,通过互联网查询平台、查询电话、短信定制服务等形式向社会提供查询。

  此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互联网地图服务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更新公路交通限速及测速取证设备设置等信息。

  新规正在征求意见三种途径可反馈意见

  根据规定,文件2018年11月1日生效。如果公众对上述文件有意见或者建议,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一)电话:0531-85122166、85861299(传真);

  (二)电子邮件:sdjjzd 126.com;(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山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地址: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路33号,邮编250031,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山东省道路测速取证工作规范”字样。

  需要注意的是,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0月15日。(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张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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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鲍梓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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