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杀人后逃跑被击毙 父母替儿赔钱

2016-10-10 07:46:00    作者:   来源:桂宣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廖某 男子 阿芬 击毙 父母
[提要]2013年4月8日是融安县板榄镇的圩日,就在当天,融安县板榄镇的女店主阿芬被男子廖某砍杀身亡,廖某继续行凶时被民警击毙。案发后,阿芬的家人起诉到法院,以廖某的父母继承了廖某的财产为由,要求对方赔偿阿芬殒命导致的损失。

  2013年4月8日是融安县板榄镇的圩日,就在当天,融安县板榄镇的女店主阿芬被男子廖某砍杀身亡,廖某继续行凶时被民警击毙。案发后,阿芬的家人起诉到法院,以廖某的父母继承了廖某的财产为由,要求对方赔偿阿芬殒命导致的损失。
  
  2013年4月8日下午2时20分,融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4名侦查员办案经过板榄街农贸市场附近时,突然听到一妇女大声呼救。只见农贸市场对面一杂货店门口,一名约30岁的男子正持镰刀对一名中年女子行凶。
  
  民警当即冲上去,喝令男子放下镰刀,男子不仅不听劝告,反而从杂货店的摊位上抽出两把镰刀,挥舞着向民警冲过来。其中一名民警喝令对方停手后无果,只好朝天鸣枪示警。但男子置若罔闻,并扬言要多砍死几个人。见周围群众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民警果断开枪,击中男子腹部。开枪后,曾警官和同事立即打电话通知板榄卫生院医务人员赶到现场抢救伤者,但廖某与阿芬经抢救无效均殒命。
  
  2013年8月,阿芬的家人向融安县法院提请民事诉求,以廖某的父母作为法定继承人应当在继承廖某遗产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廖某父母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金等损失12万余元。
  
  融安县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受害人阿芬系侵权人廖某所杀害,因阿芬的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系侵权人廖某的生前债务,理应以其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用于清偿。
  
  法院最终判定廖某的父母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赔偿阿芬家人各项损失12万余元,除去已赔偿的1.8万元仍需赔偿1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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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苏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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