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银行存1350万剩158元 遇巨大骗局银行员工竟是内鬼

2016-11-26 07:30:00    作者:   来源:中金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卢某 林某 银行密码 银行员工 男子
[提要]百一十条第二款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百条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原标题:男子将1350万存入银行 1年后只剩158元)

  男子银行存1350万剩158元,遇巨大骗局银行员工当内鬼。如今,银行卡已成为了很多人出门,生活,上班必须要携带的。有的人的银行卡绑定了工资卡,有的人银行卡里面的金额高达好几位数,如果有一天,在取款,或者上网上银行查余额的时候等发现自己卡上的钱有变动。这时,你该怎么办呢?林某在上海做生意,2011年,他在杭州某银行开了个活期账户,存入1350万元,并随后修改了账户密码。大约一年后,林某前往银行查询余额,发现卡上只剩下158元,随即报警。事情的经过究竟是怎样的呢?(中金网 11月25日)

男子银行存1350万剩158元

  被高额利息所诱

  他将1350万元存入银行

  被告人之一的卢某,今年57岁,衢州龙游人。从外表看去,他是个大老板,管理着四家大型公司,业务涉及金融、工程、贸易、造纸等多个行业,号称“每天进出几千万元”。

  2011年3月,卢某因在建德有工程项目,需大量资金周转,便找到苏州一家金融投资公司的老总钱某。钱某主要做资金中介,卢某希望钱某能够帮忙找到大笔资金,承诺支付高额利息。

  很快,钱某就通过自己公司的员工联系到了受害人林某。

  林某被告知,只要他在银行开设一个账户,在规定期限内不查询余额、不转账、不支取现金、不开通电子网银,就可以获得年利率20%-24%的高额利息。

  钱反正存在银行,看起来没有任何风险,林某动了心。2011年4月27日,他在杭州某银行开设了一个活期账户,第二天便转入了1350万元。

  钱某借口银行内部需要确认信息,要走了林某的身份证号码、账户号和账户初始密码。

  为了保险起见,林某将钱存入后,修改了那个初始秘密,以为这样就高枕无忧了。果然,在此后一年时间里,林某先后收到两笔共100多万元的利息。

  2012年,林某到银行查询余额,惊愕地发现,账上只剩下158元。

  巨额存款不翼而飞

  竟然有银行员工当内鬼

  1350万究竟去了哪里?既然存入了银行,又及时修改了银行密码,怎么会被人转走呢?究竟是谁以什么方式作的案?

  事情还要从林某开通账户那天说起。钱某拿到林某银行卡和身份证信息后,立即告之了卢某。卢某早就与该银行上虞支行的员工程某(已判刑)说好,两人很快为该账号开通了网上银行,并由卢某的员工冒领了U盾。

  这样,林某的账户就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开了后门”。虽然他更改了账户密码,但并不影响网银的正常使用,账户里的钱仍然可以随时通过网银转账。

  起诉书指控,卢某、钱某等人通过以上方式,将林某的1350万元转走,除去支付的利息126.9万元,实际骗得人民币1223.1万元。所骗取的资金,大部分被卢某用于归还债务、支付另外数笔借贷的高额利息。

  事实上,这并非卢某等人第一次使用这种方式诈骗。在此之前,卢某伙同钱某等人,在江苏骗取了约7.78亿元的资金,以还本付息的方式归还约4.47亿元,实际骗得人民币约3.3亿余元。

  “大老板”拆东墙补西墙

  资金链断裂难补亏空终被抓

  除了诈骗之外,卢某被指控的另一项罪名是变造金融票证罪。早在2009年,他和上虞某银行的支行行长钟某(已判决)串通,通过涂改存折、更换户主原存折的方式,获取了受害人朱先生账上8000万元资金。之后,钟某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将这8000万元转入到卢某个人账号及其名下公司账户,归卢某使用,至案发这笔钱仍未归还。

  法庭上,卢某辩称,自己为了做生意筹措资金,只是通过“银行操作”把这部分钱转为己用,之后会通过银行归还。“我只是在变相筹措资金,即便有所不当也只不过是违规,不存在违法。”

  公诉人说,卢某虽然掌管多家公司,但其财务状况十分混乱。他拆东墙补西墙,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来的钱,都拿去还前面的亏空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法院昨天未当庭宣判。

  2016最新诈骗罪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节录)

  (七)诈骗罪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根据《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0000元以上、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50000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罪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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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苏旬
责任编辑:王真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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