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落户承诺干五年 提前辞职被判赔

2017-04-28 08:28:00 来源: 北京晚报 作者: 孙莹

  应届毕业生应聘工作落户北京,提前离职后不想赔单位损失被驳回;会计遭遇QQ诈骗,将单位47万元公款汇给骗子被认定重大过失赔偿单位部分损失;女工怀孕后不上班不请假被“合法”辞退;伪造学历入职,单位可随时解约……今天上午,西城法院通报了几起劳动者败诉的典型案例。法官表示,劳动者“任性维权”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落户北京约定服务期

  个人提前离职需赔偿

  2012年6月1日,应届毕业生周某应聘到一家公司工作,该公司为周某办理了进京落户指标及手续。为此,周某签订《承诺书》,承诺自户口进京5年内不会主动辞职,如违约赔偿公司损失10万元,金额按实际履行的承诺服务年限,以每年20%的比例递减。

  然而,刚过两年,周某提出离职。他在向公司支付6万元赔偿金后提起诉讼,要求老东家返还其离职赔偿金6万元。

  诉讼中,公司不同意返还,并向法院提交员工离职损益分析,证明公司在办理进京落户指标过程中要付出相应的成本,并占用公司宝贵资源,周某不满服务期提出辞职,确实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目前,解决北京户口的单位普遍都有约定服务期和违约赔偿的约定,但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违约金并没有落户违约金这一项。那么这种双方约定的落户赔偿到底能不能支持?

  法官解释说,此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周某明知进京户口指标是重要的稀缺资源,并认可在服务期届满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单方提出辞职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因此周某应当按照承诺书的约定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此外,根据公司提交的员工离职损益分析,因周某的离职确实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法官在综合考虑劳动者的恶意以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严重程度后,最终判决支持了用人单位的请求。需要说明的是,法院判决支持的不是违约金,而是损失赔偿。

  法官表示,此案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警示作用,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履行各自权利义务,否则均存在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会计遭诈骗汇公款

  重大过失要赔损失

  寻某是一家公司的出纳。一天,寻某的手机QQ收到显示为公司总经理“董某某”的消息,询问其是否在公司。第二天,“董某某”又通过QQ向寻某发消息,要求其将公司的可用资金汇出。寻某又在手机QQ上与公司财务负责人“熊某”核实,“熊某”确认了老板要求汇款的事,随后,寻某将公司账户中的47万余元通过网银汇到“董某某”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钱款汇出后,寻某发觉被骗,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警方调查核实,寻某确实遭遇了QQ诈骗。

  案发后,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寻某赔偿公司损失47万余元,被驳回后诉至法院。

  公司财务人员是QQ诈骗的重点目标,劳动者被诈骗造成用人单位损失是否应当赔偿,也成为此类案件的焦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寻某汇款的行为并非基于用人单位的指示,其作为专业财务人员违反财务管理流程存在重大过失,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因此法院认为寻某应当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考虑到员工收入、企业经营风险等各种因素,酌情判决寻某赔偿公司6万元。

  不上班不请假被辞退

  怀孕不是“免罪金牌”

  女职工崔某在单位供职超过10年,与单位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6月,崔某怀孕了。怀孕后不久,崔某就开始休假,既没履行请假手续,也没有出勤上班。

  两个月后,公司向崔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崔某连续旷工两个月,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

  崔某也认可自己没有履行请假手续,但理由是“怀孕情绪不稳定”。她认为公司在自己孕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法院认为,崔某连续旷工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判决认定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

  法官介绍说,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是劳动法律体系的一种基本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三期”(即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可以无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事实上,经常有女职工存在认识误区,认为只要怀孕了,用人单位就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其实不然。虽然,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对“三期”女职工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但法律同时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换言之,即使劳动者怀孕,如果其行为符合某些法定情形,用人单位同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报记者 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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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真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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