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孩子,把“戒尺”还给老师

2019-10-09 08:50:00 来源: 中国江苏网 作者: 黄欢 胡安静 范杰逊

  近日,一则新闻引起全民热议:提交初审的《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拟允许老师实行适度的“罚站罚跑”。也就是说,广东拟在全国率先尝试用立法赋予老师教育惩戒权,解决教师面临的“不敢管”的尴尬。不过,教育专家表示:“教师惩戒权应该赋予,但需要细化配套,否则难以落实。”

  适度惩戒让学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

  苏北一初中有将近40年教龄的数学老师坦言,遇到学生上课不遵守纪律等行为或成绩波动等情况,老师们现在普遍采用的办法就是“谈心”。

  “一方面是要维护孩子的自尊心,另一方面现在的孩子‘维权’意识非常强。”这位老师告诉记者,在他曾经教过的一所初中,发生过一件事,一位学生家长找到学校说,孩子班主任在上课时存在体罚现象,这位学生也非常肯定地表示,“老师打了我。”然而,学校在调取教室监控后发现,这位班主任并没有与学生有过肢体接触。

  “体罚学生是不能碰的高压线,触碰了对教师生涯是毁灭性打击。”在南京一所中学任教的数学老师晓芳(化名)告诉记者,尤其在自媒体时代,手机传视频到网上非常方便,老师们也会格外注意。

  那么现在教师采取什么办法来管教、批评一些犯了错的学生呢?以晓芳的教学经验来说,主要是通过口头教育。“我可能会批评他一下,但也会帮他‘揉一揉’,而且我批评完了以后,一定会问问他,‘你觉得老师这么说你,你同意吗?’如果他不认同,我还要和他继续沟通。”

  晓芳坦言,我赞同给予教师一定的惩戒权,最关键的是让学生有一种被批评和教育的仪式感,让他们意识到自己确实犯了错误。

  不能让老师不敢管,而是有规可依地去管

  南京市建邺区一所小学的二年级学生然然,给记者讲了一件“趣事”:“上课时,一位同学不遵守纪律,老师让他站到门后去了。”很多家长对孩子口中的“趣事”表示出一种支持的态度。家长杨女士说:“孩子需要教育,老师的这种惩罚,说到底是为了孩子好!”

  对此,南京市教育科学研究所科研员洪劬颉也表示了赞同。“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特别是小学、初中阶段,孩子的身体发育与他的心理认知会产生一个撕裂的过程,少数‘叛逆’的孩子需要家长老师去引导,甚至采取小小的惩戒让他懂规矩,这对他将来的成长和发展都是有利的。但是我建议在惩戒过程中老师不要和学生产生肢体接触,尤其不能打学生。”

  洪劬颉表示,学校要积极营造尊师重教的氛围,让学生心中有敬畏感,对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老师的教育有起码的尊重。最重要的是,不能让老师不敢管,而是应该能够有规可依地去管。“我个人支持让老师拥有教育惩戒权,重要的是如何细化,比如说这个惩戒权的具体标准到底是什么。”

  对此,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任董运弟的观点是“罚跑罚站”可以纳入教师的惩戒权范畴。“教师对于‘罚跑罚站’这种惩戒权的使用,立法应明确规定使用的前提、条件、幅度与使用范围,以及教师使用不当应承担的后果,更要注重罚跑罚站这种惩戒权对学生的‘威慑’与‘警戒’的效果。”

  国务院将出台意见,制定细则明确“怎么管”

  记者注意到,广东的这则新闻这两天一直占据微博热搜,在讨论中,绝大多数网友表示支持这个做法,但同样的,在执行中如何把握这个惩戒的度是大家关注的焦点。

  网友“我家有个大瓜子”认为:“作为一名家长,在不影响孩子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如果孩子真错了,罚站罚跑罚抄写我觉得都不是问题。”网友“是程曦没错x”指出:“我认为学生犯了错误,一定程度的体罚是有道理的,它告诉我们‘你做的不对,下次不能这样做了’,但体罚要适度,过度的体罚只会进一步激发学生的逆反心理,治标不治本。”网友“Crystal_BuDian”也表示:“是的,惩戒必须规定什么范围内,要注意接受这样惩罚的孩子的体质适不适合。”

  目前,我国缺少“教育惩罚措施”的具体规定,这就让老师们批评教育学生时处于拿捏不准的处境,正如有些老师所言:“越来越不会管学生了。”纵观国外,不少国家有相关规定,惩戒教育具有法律保障,这样执行起来操作性非常强。记者梳理发现,包括美国、英国、韩国、新加坡等在内的很多国家法律均明确赋予教师惩戒权。例如,美国约有20多个州允许老师惩戒学生;英国在2006年颁布的《教育与督学法》也明确赋予教师惩戒学生的权力,包括允许打手心等。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国家法律在赋权的同时,也对惩戒的条件、方式、工具、次数、男女生差异、程序等进行明确规定,避免教师滥用惩戒。

  令人欣喜的是,今年7月9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将保障教师依法享有教育惩戒权。教育部负责人明确表示,下一步,将按照《意见》的要求明确实施教育惩戒权的原则;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实施的范围、程度和形式;同时抓好教师法修订工作,保障教师有效行使惩戒权力,促进教师敢管善管,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师道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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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鲍梓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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