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区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持军用驾驶证

2016-12-05 10:38:00    作者:李怀苹   来源:东营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车辆 交通事故责任 东营区 纠纷案件 当事人
[提要]12月4日,记者获悉,东营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当事人持军用驾驶证驾驶民用车辆,并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纠纷案件。对于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车辆的,省市县各级交警部门在查获后,应视为无证驾驶处理。

  12月4日,记者获悉,东营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当事人持军用驾驶证驾驶民用车辆,并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纠纷案件。

  今年3月,被告李某驾驶出租汽车沿北二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蓝天小区路口处左转弯时,与沿北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处的吴某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相撞,致原告吴某受伤,车辆受损。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警察二大队认定,李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吴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提供的车辆登记驾驶员登记表、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申领表、车辆驾驶证正副本、职业资格证书能够证实其在部队服役时具有驾驶相关车辆的资格,但该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李某具有驾驶涉案出租汽车的驾驶资格,故被告李某的行为应视为无证驾驶行为。被告某保险公司主张额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免责的理由成立,法院依法免除了该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赔偿义务。

  法官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民用车辆,必须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的,必须按规定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方可驾驶民用车辆。因此对于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车辆的,省市县各级交警部门在查获后,应视为无证驾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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