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区法院辛店法庭去年受理240起离婚案 80后占了近一半

2017-03-20 13:40:00 来源: 齐鲁晚报网 作者:

  现如今,80后早已成为婚育主力军,记者从东营区法院辛店法庭了解到,2016年辛店法庭共受理离婚案件240件,115件案件当事人涉80后群体,占到将近一半,居离婚案件之首。

  婚前相处仅16天就登记

  感情基础不牢固

  据了解,在这些涉80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多为经人介绍相识,相处时间不长便登记结婚,婚前相处时间低于一年的占一半以上,最短的竟只有16天,因此婚姻基础相对不牢固。婚姻持续时间普遍较短,多数持续期间不超5年,平均持续时间为3.7年,最短的只有29天。法官表示,婚前缺乏深入了解,没有经过慎重考虑就草率结婚,结婚后感情基础不牢固,而现代生活节奏快,人心容易浮躁,发生矛盾后不懂得自我调适和双方谅解,加之缺乏社会责任感,容易导致离婚。

  另外,此类案件中,原告起诉离婚往往缺乏理性认知。80后当事人的婚恋观念普遍比较开放,相比50后、60后确实经过深思熟虑不得不离婚才提起离婚诉讼而言,80后当事人在提起离婚诉讼时态度更为随意,对于离婚诉讼以及离婚后所带来的一系列后续问题缺乏充分、长远的思考。典型表现是,有的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的初衷是在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时,“利用起诉离婚吓唬吓唬对方”,也有不少被告抱着“离不离都无所谓”的态度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妻休夫”现象普遍

  女方起诉约占案件数的66.95%

  2013年6月,东营刘某和张某结婚,2014年9月双方孩子出生后,刘某经常玩手机,家务活干的少了点。张某觉得丈夫变了,没有婚前细心勤快了,没有新婚时的体贴照顾了,于是双方争吵的次数就多了起来。其实夫妻之间吵架本是很正常的事情,但在发生争吵后双方都向自己的父母诉苦,两方父母都觉得孩子受了委屈,两方家庭都参与进来,双方大打出手帮了倒忙。最终刘某、张某这对小夫妻选择离婚结束这段三年的婚姻。

  法官调查发现,80后起诉离婚者多为女性,女方起诉离婚约占离婚案件数的66.95%,女方作原告约是男方作原告离婚案件数的2倍。一方面,这是80后女性在受教育程度、收入水平、社会地位、家庭地位等方面明显提高的表现,她们在家庭生活中对于男人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小,一旦对婚姻不满,便勇于按照自己的意愿提起离婚诉讼。

  另一方面,婆媳关系处理不好而提起离婚也是产生这种特点的重要原因。法官在调查中发现,婆媳关系不和作为主要原因提起的离婚诉讼占到7.9%,但因婆媳在子女教育、生活方式、生活琐事等方面的不一致导致家庭不和睦、夫妻矛盾激化而提起离婚诉讼的也不在少数。由于部分80后离婚当事人自身缺乏婚姻自主性及经济独立性,其父母以多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参与子女的离婚诉讼,包括旁听、以代理人身份积极参加庭审,甚至从实质上替代子女发表个人意见。该现象可能将当事人双方的离婚纠纷转化或深化为双方家庭的矛盾冲突,不利于诉讼纠纷的实质性解决。

  经济基础不牢固等

  也是80后离婚的主要原因

  除了因婚前接触时间太短,导致感情基础不牢固。经济基础等也是重要因素,法官表示,很多80后离婚案件的当事人都是不折不扣的“啃老族”,婚后夫妻二人,甚至带着孩子在双方父母家蹭饭,有的每月还需父母接济,生活基础不稳定。80后多为独生子女,特别是在有一定经济条件的家庭里,婚前花费都不懂节制。婚后双方依然按照自己原来的生活方式生活,紧随时尚潮流,自己的收入不足、经济不能独立时容易产生矛盾。

  此外,两地分居及婚外情也是重要因素。115件80后离婚案件中,有充分证据证实婚外情而导致离婚的有22件,占到18.6%,其它涉婚外情因素但证据不足的也不在少数,说明婚外情已成为导致80后家庭破裂比较重要的原因。

  年轻人应树立正确的家庭观

  增强责任感

  法官表示,辛店法庭挂牌成立于2014年,辖区面积约450平方公里,常住人口近40万。现在的80后、90后年轻一代,成长过程大都一帆风顺,在心理承受能力和容忍能力方面比较欠缺。因此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增强责任感显得尤为重要。婚姻当事人在结婚前,一定要慎重,不能凭一时激情。婚后夫妻双方要多交流,多沟通,切实担负起家庭的责任。作为父母,应该早些让孩子学会独立,让他们明白自己将要承担的责任。尊重子女的选择,给予他们婚后独立的生活空间,不要轻易掺和小夫妻之间的矛盾。年轻夫妻如果闹了矛盾,不要急于向父母诉苦。在遇到问题时应该先想办法如何解决,加强自己在家庭生活中的自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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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冷静期”通知书首现四川

  据《人民日报》报道,3月17日,四川资阳市安岳县人民法院披露,针对一对“85后”夫妻闹离婚的诉讼,该院3月8日发出了首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限定这对夫妻冷静3个月,期间不得向对方提出离婚。据悉,这也是全省首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

  这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从安岳县法院新设立的“家事少年审判庭”发出,通知书内容由该庭庭长经过一天推敲最终形成。

  17日,安岳县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庭长蒋新儒介绍,今年2月,一名年轻女子前往该法院起诉,要求与丈夫离婚。经过法院调查发现,这对夫妇均为85后,结婚后因为带小孩等琐事时常发生纠纷,“后来打了一次架,女方离家出走了。”主审法官李洪婷介绍,女方外出务工两年后,回到安岳县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李洪婷说,经过了解,这对夫妻发生纠纷,主要原因在于双方年轻、脾气大,“都坚持自己的个性,离婚可能是出于一时冲动。”

  其实,很多夫妻并非真的感情破裂,而仅是因为一句话或对某件事的看法不同发生矛盾,在气头上做出离婚决定。因而,很多国家也都有类似“冷静期”制度。但“离婚冷静期”制度也有适用范围问题。

  大致说来,适不适合“离婚冷静期”,不在于当事人承不承认情绪化离婚,关键看是否属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的情形。如果双方仍然共同生活,或因感情不和分居还不满两年,或没有其他属于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或许适合给予“冷静期”让双方慎重考虑。相反,如果已经达到了准予离婚条件,再给予“冷静期”不但无济于事,还会无谓地给当事人办事添堵,浪费司法资源。

  事实上,即使对于还有和好可能的情形,也不是都适合给予“冷静期”。只有对于双方可能都冲动、都同意离婚的情况,才适用“冷静期”。对于仅一方冲动而对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形,法庭通常是判决不准离婚,且判决原告六个月内不得再起诉。这就有足够冷静期了,再给予“冷静期”就是画蛇添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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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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