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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区推动地方史志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2012-11-13 14:55:00


                              学习贯彻地方史志工作管理办法
                              推动地方史志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东营区政协副主席、区地方史志办公室主任 马献忠

  2012年10月19日,东营市人民政府市长申长友签发第168号政府令,发布《东营市地方史志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东营市地方史志事业发展历史上的一件大事,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必将对全市和各县区的史志工作产生重要的推动作用。
  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和加强地方史志工作,系统、科学地编纂和管理地方史志,充分发挥其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文化事业繁荣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制定并颁布《东营市地方史志工作管理办法》。《办法》所称地方史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和相关地情资料。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主要有市志、县区志、乡镇(街道)志、部门(行业、单位)志、村居(社区)志等。地方综合年鉴,主要有市年鉴、县区年鉴、乡镇(街道)年鉴等。相关地情文献,主要包括由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编纂的综合地情文献和其他地情文献。《办法》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史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史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办法》规定了市、县区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的具体管理职责,对地方史志的组织编纂单位作了明确规定。
  1986年东营区史志机构成立后,肩负起忠实记载东营区人民改革创新、锐意进取,油地军校团结奋斗的光荣历史的神圣职责。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史志部门的指导下,全区史志工作者埋头苦干、辛勤耕耘,实现了全区史志工作的健康发展。1988年,编纂出版《东营区概况》。1991年、1993年,编辑出版《东营区大事记述》(1984~1989)、《东营区大事记述》(1990~1992)。2000年东营区首部志书《东营区志》由中华书局出版,2008年《东营区志》(1998~2005)由方志出版社出版。2000年东营区第一部年鉴由中华书局出版发行,成为全市第一部正式出版的县区级年鉴。此后,一年一鉴,已连续出版13卷。在开展区级志书年鉴编纂业务的同时,扎实推动基层志编纂工作。2001年,全区第一部部门志《东营区财政志》出版。其后,《东营区政协志》、《东营区人大志》、《东营区工商行政管理志》、《东营区民政志》《东营市东营区军事志》等部门志相继出版。2004年,全市第一部村志《刘集村志》出版。其后,《刘营村志》、《姜家村志》、《南田村志》、《东现河村志》、《东赵村志》等村志相继出版。2009年,全市第一部乡镇志《龙居镇志》出版。2012年,《史口镇志》和全市第一部街道志《东城街道志》出版。2000年建设东营区方志室。2009年起筹建区方志馆,2011年完成方志馆建设基础设施配套,初步开馆。2002年,建成东营区地情资料库。后多次升级改版,建成东营区情网,成为宣传介绍东营区的重要平台。2011年,全面系统总结和整理建区后的各项史志工作,2012年,全省第一部地方史志志《东营区地方史志志》出版。在做好志鉴库馆工作的同时,我们积极围绕中心工作搞服务,先后创刊《东营区大事记》季刊、《东营区手册》,编纂《东营区人》、《东营区阳光服务便览》,举办东营区首届摄影比赛,开展区情知识培训,开展送志书进学校、进社区、进农家书屋等活动,拓宽了史志工作服务面。
  建区以来,东营区地方史志工作从无到有,逐渐向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发展。2002年,区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下发《关于加强地方志编纂出版工作的通知》。2007年,区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下发《关于加强基层志编修工作的通知》。2009年,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基层志编纂工作的通知》。2011年,区政府办公室印发《东营区地方史志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东营市地方史志工作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推动史志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
  地方史志质量关系到地方史志的真实性、权威性和公信力。为确保地方史志编纂的质量,《办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是明确了编纂的基本准则。编纂地方史志应当做到求真存实,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二是明确了出版前的审查程序。地方志书出版实行分级审查批准制。就县区而言,县区志和乡镇(街道)志要分别报其上一级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审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街道志经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出版,县区直部门(行业、单位)志报县区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审定后出版;村(居)志报县区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审定后出版。同时规定,县区综合年鉴要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出版,乡镇(街道)综合年鉴要报县区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审定后出版。三是对参与编纂的人员作了规定。编纂地方史志,应当广泛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地方史志编纂人员实行专职与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兼职编纂人员应当熟悉修志基本业务。
  《办法》对方志馆建设和史志工作信息化建设提出了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方志馆建设,将其纳入文化服务设施建设的范畴;市、县区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地方史志工作信息化建设,建设功能完善的资料库和地情网站。关于修志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协助义务,为了确保修志工作顺利进行,《办法》规定,史志工作机构在依法征集地情资料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承担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撰稿任务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接受史志工作机构的指导和督查,按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撰稿任务。此外,《办法》对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作了如下规定:一是对擅自编纂出版地方志书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作了规定,二是对史志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擅自处置地方史志资料,造成损毁或遗失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作了规定。
  《东营市地方史志工作管理办法》是我市推动地方史志工作法制化建设的重要规范性文件。我们要以《办法》实施为契机,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依法修志,开创我区各项地方史志工作崭新局面,为建设富裕秀美幸福的中心城区贡献力量。

 


 

编辑: 李长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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