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东营7月4日讯 酒后驾车撞伤他人,不仅不主动赔偿,而且开庭时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不到庭。
今年6月,广饶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案件,并缺席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李某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3086.14元。
2006年7月8日1500左右,陈某酒后驾驶夏利轿车,沿着广饶县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某粮所北5 0米处时,将前方同向骑电动自行车的李某撞倒,并致李某受伤,造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3086.14元。
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对该事故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多次向陈某追要医疗费,陈某无理拒付;李某为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一纸诉状将陈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与骑电动自行车的李某发生交通事故,将李某撞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事故由陈某一方过错导致,陈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