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东营7月2 5日讯 记者获悉,为加强对零售药店与诊所联办企业的管理,规范药品经营、使用行为,堵塞管理漏洞,保障群众用药安全。7月下旬,河口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规范“店所”联办行为,不得利用“店所”联办的特殊形式,从事药品违法活动。
据了解,河口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零售药店与诊所联办必须相对独立,零售药店与诊所处于同一空间的,必须进行有效间隔,人员配备必须符合各自资格要求,零售药店和诊所工作人员要分别进行备案,保持相对固定。同时,河口食品药品监管局还要求,零售药店和诊所对各自购进的药品应当分别把关,建立各自独立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医疗器械验收记录》、《药品养护记录》等药械管理记录,各“店所”联办负责人,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的规定经营和使用药品,不得利用“店所”联办的特殊形式,从事药品违法活动,违者将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