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夫妻分别投标致中标无效案

2021-08-04 15:58:34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封富璘 王建彩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封富璘 通讯员 王建彩 东营报道

  近日,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夫妻分别投标同一项目,一方中标后被宣布无效而提起的损害赔偿案件。

  2020年9月28日某某商贸向东营某事业单位交纳投标书及相关资料,参与设备的购买。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共有三家:某某商贸、沁园商贸、康速商贸。2020年10月12日开始进行竞争性谈判,当日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某某商贸。中标材料审核时,东营某事业单位发现某某商贸与沁园商贸存在利害关系,通知某某商贸中标无效。某某商贸为此提起诉讼。

  另查,沁园商贸司系于某某持股100%的公司,某某商贸股东为于某某和王某君,法定代表人为王某君。于某某与王某君系夫妻关系。二家公司经营范围基本一致。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某某商贸与沁园商贸虽单位负责人不是同一人或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但某某商贸和沁园商贸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控股人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以财产共有制为基础,系社会观念上最为普遍认同的利益趋同体,虽不属于同一人或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人,但却具有与“单位负责人系同一人或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人”所高度一致的认识与行动上的一体性。

  于某某、王某君均实际参与某某商贸公司的管理经营,该公司财产与有于某某一人控股的沁园商贸财产无法区分,因此某某商贸与沁园商贸系实质意义上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供应商。该案经调解后双方和解,某某商贸撤回起诉。

  法官提示:夫妻两人分别开办的公司,虽单位负责人不是同一人,但也应该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回避,不得参与同一项目的招投标,除非在工商登记备案时俩人有明确的财产分割证明或关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的约定制,且俩人各自的企业股权明确,不是来源于同一财产权。

初审编辑:赵静

责任编辑:鲍梓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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