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东营一房东因承租方晚于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要求解除合同被法院驳回

2020-07-21 10:48: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贾志远 黄理荣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贾志远 通讯员 黄理荣 东营报道

  近日,东营开发区法院审结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从合同法鼓励交易的精神以及疫情防控的客观现实出发,以被告的轻微违约并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查,某体检中心租赁王某房屋用于经营,租赁期限自2018年至2033年,租赁合同约定年租金为138万元,每年3月1日前支付剩余半年的租金。2020年租金体检中心已支付100万元,剩余38万元未按合同要求于3月1日前支付。因体检中心未及时支付剩余租金,王某将体检中心诉至法院,并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体检中心表示鉴于疫情这一公共卫生事件,对被告造成一定的营业损失,导致被告未及时交纳房租,并非恶意拖欠。被告在原告提起诉讼期间,于6月2日,全额补交了剩余租金。

  法院认为,原被告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了被告支付租金的时间与金额,虽然被告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支付租金的时间晚于合同约定,但自从今年新冠肺炎疫情这一公共卫生事件爆发以来,给各行各业带来一定的经营困难,造成一定的营业损失,这是不可抗力。在此情况下,原告对被告延迟履行支付租金的行为要有适当的容忍义务。虽然租赁合同约定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但是当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本案中,被告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且被告已将欠付租金交纳完毕,不影响原告合同目的的实现。综合以上,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法官提醒:在租赁关系中,受疫情影响的既包括承租方、当然也包括出租方,承租方不能理所当然地要求出租方减免房租,或擅自停业逃租,出租方也不宜一味要求履约,不分青红皂白要求单方解除合同。承租方和出租方并非矛盾的两极,而是利益共同体,只有双方友好协商,多站在对方角度思考问题,才能携手共渡难关,实现双方利益的相对平衡,防止纠纷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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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鲍梓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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