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醒“微商代理”有风险 上级家商家难追偿

2021-01-22 10:47:00 来源:  作者: 贾志远 刘洋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贾志远 通讯员 刘洋 东营报道 

  近日,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审理的几起合同纠纷案件,均因原告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称其均是通过网上缴纳代理费及购买产品的形式成为被告公司的会员、VIP会员、进而发展成为市级代理,后被告公司被外地工商局认定为传销模式,受到没收无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起诉被告公司追偿其缴纳的代理费。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主张其向被告公司缴纳了代理费,但是原告能提供证据多为微信或支付宝等网上转账,而此类转账收款方多为其认为的上级代理,而原告与其上级代理间联系也仅是通过微信等网络形式,其上级代理的真实身份及其与被告公司的关系原告无法证明。并且在此类案件中原告与被告不会签订书面或电子的代理合同,原告很难提供出证据证明其被告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因此原告主张被告返还代理费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难以支持。

  法官提醒: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朋友圈销售模式的流行,在代理销售公司产品时,既要充分了解对方公司的情况,防止公司被定义为传销模式而牵涉其中,也要明确收款方,清楚标明汇款原因或用途,同时全过程注意证据的留存,从而发生问题时能够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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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鲍梓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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