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因派出所出具事故证明拒保 法院判决该担责

2016-12-28 15:12:00    作者:张小倩 牛琳   来源:大众网东营频道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保险公司;派出所;事故证明;法院;担责
[提要]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由交警部门出具,而是由派出所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这样的《情况说明》是否具有效力呢?近日,东营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依法认定了派出所出具文书的效力,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大众网东营12月28日讯(记者 张小倩 通讯员 牛琳)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由交警部门出具,而是由派出所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这样的《情况说明》是否具有效力呢?近日,东营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依法认定了派出所出具文书的效力,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王某诉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案件中,原告提供了某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责任承担情况,保险公司认为派出所不具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定职责,投保人理赔依据不足不予赔付。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可见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处理具有法定义务,至于是由当地交巡警部门处理还是基层派出所处理,取决于内部分工,法律未规定交通事故制式文书,所以本案中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在性质上属于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应确认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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