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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1年全市建筑消防设施健康运行年”活动的通告
纪海涵 2011-05-26 14:41:00

东 营 市 消 防 支 队

关于开展“2011年全市建筑消防设施

健康运行年”活动的通告

 

为进一步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市公安局决定自2011420日至103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1年全省建筑消防设施健康运行年”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社会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建筑消防设施;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二、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应与具有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资质的企业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对本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功能完整,运行正常;

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的控制设备配置齐全,并始终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3、建筑消防设施的开关、阀门应有明显标识;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采取铅封、限位等措施。

三、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不少于6人,且每班不得少于2人,值班操作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具备消防设施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火灾事故的能力。

四、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产权、使用单位的,要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并对建筑消防设施实行统一管理。

五、社会单位要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演练,熟练掌握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四个能力”。使每名员工达到懂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的措施,懂扑救火灾的方法,懂逃生的方法;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切实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各县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将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从严处理。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编辑: 曹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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