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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整治机动车超速行驶违法行为
胡培友 2012-03-20 18:02:00

    随着我国道路建设步伐的加快以及汽车技术的不断改进,机动车的行驶速度越来越快,在给人们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造成了大量的交通事故,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极大损失。在分析事故原因时发现,超速行驶是诱发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不仅导致了交通事故次数的增加,同时也加剧了事故的严重性。针对超速行驶这一危险行为,以及其造成的严重危害,分析产生的主要原因有设计、道路标识、限制速度几个方面并提出了相应的治理对策。  
    一、机动车超速行驶的原因 
    影响驾驶人选择行车速度的原因很多且不尽相同。驾驶人的年龄、性别、驾驶态度及对执法和交通事故的认识等都会影响行车速度的选择。天气情况和车辆特性、区域速度的适应性、损伤和最近的驾驶情形等环境因素也会影响驾驶人对行车速度的选择。因此概括为以下几个原因: 
   (一)道路交通条件的不断完善。随着国家对公路交通问题的不断重视,公路交通的投入逐年增加,全国公路建设将进入发展的“快车道”。公路的升级在为驾驶员提供了高质量的交通生活的同时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驾驶员稍有松懈便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交通条件的不断完善在方便了交通的同时也成为了超速等违法行为的前提条件。良好的道路状况在某方面助长了超速行驶的驾驶员的违法心理。 
   (二)汽车质量、性能的大幅度提高以及对安全时速的不了解。各种高档车越来越多,车辆设计的最高时速已经远远超出了道路的设计通行速度,一些概念性的汽车设计时速已达到了三四百公里,就连一些普通的汽车设计时速也达到了二三百公里,机动车性能的提升为超速行驶提供了客观条件。安全时速是保证车辆安全行驶的速度,速度限制就是在一定的道路环境条件下对车辆安全时速的保障。很多驾驶人混淆汽车最高时速与安全时速的概念,加之对超速行驶的危险性没有充分认识,在驾驶中出现超速行驶违法行为。 
  (三)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大多数驾驶人能够以合理、谨慎的态度行驶,选取与道路交通环境相匹配的速度,以期安全地到达目的地,但仍有一些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缺乏交通安全常识,未能充分认识到超速行驶的危险性。分析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自我显示心理。有些年轻的驾驶人存在程度不同的自我显示心理。例如,故意在一些交通复杂路段开快车,使乘员或行人感到惊讶,借此炫耀。这样的心理状态往往导致超速行驶。二是麻痹和侥幸心理。在较熟悉的路段上或在视线良好、道路平直、横向干扰少的路段上,不少驾驶人容易产生麻痹和侥幸心理,情不自禁地盲目超速行驶。三是盲目赶超心理。有些年轻的驾驶人争强好胜,而对车辆性能和状况缺乏认识和了解或不能实事求是的对待,在行驶中不甘 “车”后,盲目赶超前车。四是寻找刺激的心理。少数年轻驾驶人素质差,将严肃驾车和取乐刺激混为一谈。五是精神受到刺激,情绪不稳定。精神受到刺激也是产生超速行驶的原因之一,当驾驶人精神受到刺激时往往会影响其驾驶行为。在精神上受到刺激、情绪不稳定的情况下,驾驶人可能会失去正常行驶的耐性,超速行驶。 
  (四)通常限速标志标线等设施不够完善。目前我国的道路交通尚处于基础设施建设阶段,与限速相关的标志标线设置缺乏系统性和完善性。限速标志标线等设施的缺乏和不完善,不能有效地为机动车驾驶人提供限速信息,在客观上纵容了机动车驾驶人的超速行驶违法行为。  
  (五)路面执法工作效果不明显。近年来,对于违法超速行驶的路面执法,在执法力度,执法的规范化和系统性等方面存在着较多的不足。在查处超速行驶的技术设备应用上,忽视对基础执法仪器使用的培训,操作规程,维护等的重视。对新型的超速处罚技术设备和系统的开发,生产和应用缺乏必要的鉴定与规范,执法者,政府机关人员守法不严,未起到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的示范作用。 
  (六)安全宣传教育开展不深。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至今未能形成一个全民广泛参与的开放式社会化交通安全教育体系。长时期以来,我国对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对象一直定位于一个比较狭窄的范围,主要是机动车驾驶人员和与道路交通活动相关的责任人员及一些大中城市在校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形式主要为设置交通安全宣传标语、举办驾驶人员学习班、交通民警到学校讲课及依靠车管单位进行的经常性教育。一方面,由于安全教育对象狭窄、宣传教育形式单一、宣传教育方法单调、安全教育内容缺乏系统性、趣味性,导致宣传教育效果不佳;另一方面,由于多年来没有形成社会化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与教育体系,导致经费短缺,这一局面又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交通安全知识的普及。 
    二、机动车超速行驶的预防与治理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汽车数量不断增加,驾驶员的队伍也逐年呈上升趋势。然而,中国每年死于交通事故的数字惊人, 交通事故已成为一个不容回避的重大社会问题。道路交通事故是当今社会人口非正常死亡的首要原因。而治理车辆超速的关键还应是“治人”。作为车辆的操纵者,驾驶员的管理对遏制超速行为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深入开展教育培训活动。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第一、安全意识的培训。对驾驶员进行机动车行驶速度法定标准超速行驶的危害以及超速行驶的法律责任等内容的培训,提高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意识。第二、机动车驾驶员速度判断能力的培训。驾驶人对车速的判断越准确,就越不容易超速。首先是训练普通公路和高速公路上以不同的恒定速度行驶时的感知觉,增强驾驶人对不同车速的感知能力;其次培训驾驶人掌握加速或减速过程中感知速度的差异,以增强其加速或减速过程中对速度的感知与调控能力。再次是训练驾驶人在不同气候条件下以不同车速行驶的总体感觉,提高其在异常气候条件下对车速感知的准确性。 
   (二)完善标志标线的合理设置。限速标志标线是机动车驾驶人控制车速的重要依据与标准。完善的方法:一是调查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现状与存在的问题,主要调查限速标志标线的位置是否合理、规格是否与计算行车速度相适应、是否被遮挡、是否因长期使用严重降低其认读性;二是采取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保证限速标志标线设置完善、科学合理;三是加强管理与维护,防止限速标志标线被人为破坏,并保证限速标志标线损坏后能够被及时修复;四是采用交通工程方法,提醒或强迫驾驶员减速行驶。 
   (三)严厉查处超速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机动车超速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是预防超速行驶的最有效手段。首先,应加大对超速行驶的查处力度。应有计划、分阶段地为交通基层机关配置测速仪,为交警获取机动车的行驶速度提供技术设施。同时,应以勤务制度保证,能及时发现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交通事故中的机动车行驶速度可以根据事故痕迹推算,但应准确、客观,鉴定书中应客观分析在鉴定中存在的不确定性因素以及这些因素对速度鉴定准确性的影响。应以法律为准绳认定是否超速。引用的法律依据必须与违法事实相符。应以公开方式告诉机动车驾驶人道路路段的限速标准。没有以公开方式告诉机动车驾驶人的限速标准不能作为认定超速行驶的依据。在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限速标准又没有设置限速标志标线的路段,对于高速行驶的交通行为不能认定为超速行驶,只能认定其没有遵守交通安全原则。再次对超速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必须依法处罚,绝不姑息。 

编辑: 曹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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