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上“黑名单”取消1至3年交易资格

2014-08-05 17:30:00    作者:崔立慧   来源:黄三角早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黑名单 公共资源 办法 招标代理 评标专家
[提要]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行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优化公共资源交易环境。”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未取得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越代理资格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借用他人资质或出借资质给他人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等6类行为将被列入“黑名单”。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行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优化公共资源交易环境。近日,市公管办与市优化发展环境办公室联合制定出台了《东营市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列入不良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被取消1至3年内在东营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资格。
    据市公管办工作人员介绍,《办法》在内容上细化了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投标人及其从业人员、评标专家等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需列入“黑名单”的不良行为范围,根据情节轻重,取消其1-3年内在全市范围内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资格。据了解,届时行政监察机关、各行政监管部门负责受理相关投诉、举报,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处理,处理结果抄送市公管办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曝光台”进行公示,“谁有什么不良记录在‘曝光台’上一清二楚。”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未取得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越代理资格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借用他人资质或出借资质给他人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等6类行为将被列入“黑名单”。投标人及其从业人员,存在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其他投标人串通围标串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合法权益;中标后非法转包、违约分包、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等8类行为将列入“黑名单”。评标专家存在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不遵守评标纪律,泄露评标秘密;与其他评标专家、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评标结果有失公平、公正等4类行为将列入黑名单。
    据介绍,《办法》的出台进一步维护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交易活动的公平、公正,净化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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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苏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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