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09 14:17:00 来源:齐鲁晚报 我要评论
本报济南12月8日讯(记者 马云云) 8日,省政府法制办消息,《山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送审稿)》(下称“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我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配置、使用等住房保障活动及其监督管理进行规范。
送审稿规定,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可以选择申请配置保障性住房或住房租赁补贴。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存款、有价证券、车辆等有关情况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申请人居住社区、住房保障部门办公场所及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期间,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有关部门应进行核查。
保障性住房房源确定后,采取综合评分或者随机选定的方式,确定轮候对象的配置排序,轮候期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优先照顾弱势群体。
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应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并可以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确定差别化租金标准。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免收租金。
送审稿规定了承租人不得做出的几种行为,如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或者1年中累计10个月未在所承租住房内居住;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转租、出借或者擅自调换承租住房;破坏或擅自装修承租住房,拒不恢复原状;改变承租住房用途;利用承租住房从事非法活动等。
对一些特定情形,承租人应当腾退承租住房。包括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者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再符合续租条件的;租赁期内,承租人住房、收入、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申报住房、收入、财产等变动信息,经催告后仍不申报的。
而违反办法规定,申请人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已承租保障性住房的,责令退回,按照市场价格补缴承租期间的租金,并处补缴租金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退回,并处领取补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