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4-15 08:41:00 作者:王雪 来源:黄河口晚刊 我要评论
广饶县男青年钱某和河南籍女青年李某相恋有十年多时间了,可是2012年钱某却移情别恋了,李某多次到钱某家中大吵大闹。
2002年,钱某在北京打工并结识了李某,当时李某只有19岁,二人一见钟情并很快开始同居生活。2012年,钱某接到老家一朋友电话,要其回老家一同经营生意,李某提出与其一起返乡,但钱某以“生意前景不明,说不定很快又回来了”为由拒绝了李某但保证等生意一旦稳定,马上将李某接去并举办婚礼。回到老家后的钱某却通过网络认识了另一位女青年并坠入爱河,这期间,李某多次打电话催问何时去广饶,但钱某始终顾左右而言他,最后甚至更换电话号码,断绝了与李某的联系。近日,李某追寻到广饶,并将和新女友拥偎在店内一起看电影的钱某逮个正着。李某顿时火冒三丈,动手打了钱某和他的新女友并将店内部分设施打烂,随后的几天内,李某还多次到钱某家中吵闹。
感觉到事态严重,钱某和父母一起到当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帮忙解决,调解员听完事情的前因后果,对钱某对感情极不负责任的做法提出严厉批评,钱某自觉理亏,但表示自己对李某已无感情,双方亦无和好可能,若有必要,自己可以支付李某2万元作为补偿。
调解员向李某说明之后,李某对“分手费”一事此嗤之以鼻,认为自己与钱某相恋同居10年,青春不再,执意要求结婚,但见钱某没有任何复合的意思,便表示分手可以,但钱某必须向自己支付30万青春损失费。调解员从法律和情理角度进行心理疏导,调解员说道:“我国法律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分手费之说,你主张的30万元分手费没有具体的依据和标准,但是考虑二人相处时间长,要求钱某对自己的“青春损失”进行一定经济上的补偿也是合情合理,钱某是农村家庭出身,父母以种地为生,经济也不宽裕,30万元补偿金他无力承担。”最终,经过多次协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钱某自愿一次性支付李某补偿金6.5万元,双方和平分手,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干扰对方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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