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9月1日实行

2013-08-27 10:37:00    作者:王健   来源:大众网东营频道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开发企业 办法 房屋初始登记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买受人
[提要]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与买受人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并使用符合规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分摊的共用部位及面积,以及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的交付条件、期限及有关责任等内容。

  大众网8月27日讯(记者 王健)27日,记者从东营市住建委了解到,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9月1日起,东营市将实行新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商品房销售前需取得预售证

  《办法》第33条规定,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商品房预售,不得发布包含商品房销售信息的广告。

  开发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山东省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另外,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前,应当在销售现场将本住宅小区的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的交付条件、期限和有关责任等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应当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审查。

  商品房销售时应明码标价

  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明码标价,并在销售地点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房屋初始登记证书。开发企业实行商品房销售服务告知和服务承诺制度,公开商品房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与买受人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并使用符合规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分摊的共用部位及面积,以及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的交付条件、期限及有关责任等内容。

  合同实行实名制,遵循公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侵害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初审编辑:苏旬
责任编辑:曹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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