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东营区法院对六案十三名被告集中宣判

2013-09-18 14:33:00    作者:向玲   来源:大众网东营频道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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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9月18日上午,东营区人民法院召开公判大会,对六案十三名被告人进行集中宣判。       

  大众网东营9月18日讯(记者 向玲)9月18日上午,东营区人民法院召开公判大会,对六案十三名被告人进行集中宣判。

  18日上午,在东营区人民法院公判大会上,审判长宣读了13名被告人的判决书。“在中秋,国庆两节来临之际,东营区法院对严重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聚众斗殴及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环境的抢劫、故意伤害、强奸等暴力性犯罪的6案13名被告人公开进行了集中宣判。”东营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周忠华告诉记者。

  2012年9月14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等四人经预谋窜至东营市东营区集萃苑小区21号楼北侧,将被害人赵某强行带上一辆面包车,后带至胜利发电厂东北方向一偏僻农田,从赵某挎包内抢走人民币约8000元,后采用持刀威胁、殴打等手段,逼迫被害人说出其银行卡密码,并用手机对被害人赵某拍摄了裸照,威胁其不能报警。王某持多张银行卡从银行取走卡内人民币84000元并刷卡消费2万余元购买黄金首饰七件。抢劫完毕后,四名被告人将被害人赵某某释放。东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均构成抢劫罪,依法分别判处主犯王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主犯王甲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其他两名从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2年12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以回宿舍拿东西为由,将受害人蒋某带至其单位宿舍,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蒋某发生性关系,直至当晚19时许才将受害人放走。2013年1月15日,公安机关将王某抓获归案。东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蒋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

  2006年3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许某伙同王某(已判刑)、姜某(在逃)窜至胜利石油管理局胜东社区某综合超市,持刀将女店主捅至轻微伤,并将男店主控制,抢劫现金、手机、烟酒等财物共计12603元。被告人刘某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未执行完毕。案发后许某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二人在本案中均系从犯。东营区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原判刑期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许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3年4月23日21时,在东营市东营区文汇街道办事处张屋村一平房内,被告人程宪进酒后持刀将与其有矛盾纠纷的同事曹某捅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曹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案发后,程某主动投案自首。被害人曹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东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判决程某赔偿曹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4万余元。

  2010年4月28日上午11时许,因争抢东营区新区的护坡、土方、配套工程,被告人秦某等四人与王某某等五人持械进行殴斗。东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人持械与他人殴斗,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鉴于四被告人案发后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均取得被害方谅解,依法对四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2008年9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宋某伙同刘某、李某(以上二人均已判刑)在东营市青岛路一烧烤店吃饭时与同在此处吃饭的徐某、朱某等五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宋某三人殴打徐某等人,在此过程中,刘某持匕首将徐某、朱某捅伤,三人随即开车逃跑。徐某经抢救医治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徐某系失血性休克死亡,朱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东营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今天这次集中宣判,目的在于惩罚犯罪,宣传法律,警示他人,大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东营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凤华告诉记者,本次集中宣判,有力地震慑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保障了中心城区社会安定,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用真实的案例,给广大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

初审编辑:苏旬
责任编辑: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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