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车不慎撞死母亲 保险公司被判赔偿40万

2013-10-30 08:42:00    作者:李静   来源:黄河口晚刊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保险公司 赔偿原告 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 母亲
[提要]粗心的小张倒车时不慎将自己的亲生母亲李某当场撞死,李某的丈夫高某和其他3个子女将肇事的小张和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保单第四部分对家庭成员的释义为直系血亲和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其他亲属,而该部分字体未加黑。

  粗心的小张倒车时不慎将自己的亲生母亲李某当场撞死,李某的丈夫高某和其他3个子女将肇事的小张和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10月28日,利津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该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近40万元。

  2012年6月24日,利津县的小张在驾车倒车时,撞上了在车后指挥其倒车的母亲李某,造成母亲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小张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的丈夫高某和其他3个子女将肇事的小张和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庭确认的原告各项合理损失共计393899.7元。

  事故发生后,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方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了11万元,但是拒绝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保险公司的《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部分第一章第一款第一项明确约定:对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不予赔偿(该约定字体均为黑体字)。同时,在原始投保单的背面投保人声明一栏第2项中用黑体字注明:“本人确认已收到了《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且贵公司已向本人详细介绍了条款的内容,特别就黑体字部分的条款内容和手写或打印版的特别约定内容作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完全理解,并同意投保。”该保单有投保人小张签名。

  但是保单第四部分对家庭成员的释义为直系血亲和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其他亲属,而该部分字体未加黑。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被告保险公司虽然在对上述免责条款做了加黑提示,但是却未将关于家庭成员的释义部分进行加黑提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该免责条款不应产生法律效力,所以,扣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的11万元,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剩余损失共计283899.7元。 (记者 李静)

初审编辑:苏旬
责任编辑:王真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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