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教不改 东营男子因盗窃被判刑三次

2013-12-12 09:10:00    作者:王超   来源:黄三角早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韩某 判刑 男子 盗窃罪 有期徒刑
[提要]49岁的男子韩某曾因盗窃罪分别于2005年、2007年、200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东营区法院依法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穆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大众网东营12月12日讯 据黄三角早报消息,49岁的男子韩某曾因盗窃罪分别于2005年、2007年、200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2012年,刑满释放还没多久,韩某竟然又操起了偷盗的老本行,入室盗窃多起,后韩某被公安机关抓获。12月10日,东营区法院审结了韩某盗窃案,其因盗窃罪再度获刑入狱。
  韩某曾因盗窃罪分别于2005年、2007年、200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三年三个月。2012年1月份刑满释放后,韩某找到前女友李某“再续前缘”。在女友面前,韩某出手大方,时常会送给李某衣服或其他礼物。很快,韩某就觉得打工赚钱太少,而且来钱慢,于是想再干一票挣点钱花花。
  打定主意后,韩某找到曾在饭局上认识的东北老乡穆某商量盗窃之事,穆某也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二人一拍即合,共同谋划了作案时间、地点等,并准备了作案工具。2012年10月18日、19日、26日韩某和穆某乘坐雇佣的轿车窜至东营区胜北社区景苑小区、垦利县水岸佳苑小区滨州市博兴县国宾花园小区、晨曦小区,进入无人的室内,盗窃电视机、电脑、摄像机等物品。同年11月5日,韩某伙同同伙“大海”(在逃)窜至淄博市博山区棉纺织厂小区内准备盗窃时,被侦查人员现场抓获。
  经审理,东营区法院认为韩某、穆某入室盗窃他人财物,行为构成盗窃罪,韩某参与入室盗窃4次,犯罪预备1次,涉案价值23068元,穆某参与入室盗窃3次,涉案价值19169元。东营区法院依法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穆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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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真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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