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鲁王”非法吸储案宣判 张某、赵某一审分别被判9年和7年

2013-12-24 08:30:00    作者:   来源:大众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张某 赵某 主从犯 川鲁王 虚报注册资本罪
[提要]为了完成公司的扩张,2006年6月至2011年11月期间,“川鲁王”董事长张某及其妻子赵某通过多种方式高息向社会募集资金。张婷法官提醒市民要提高防范意识,警惕非法集资,远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和切身利益。

  大众网东营12月24日讯 据黄河口晚刊消息,2011年之前的“川鲁王”,曾一度是我市餐饮业的佼佼者。但因为大量向社会公众高息融资进行盲目扩张,而导致资金链断裂。最终,企业毁于一旦,而董事长张某及其妻子赵某也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两项罪名身陷囹圄。日前,东营区法院一审宣判,这起轰动一时的“川鲁王”非法吸储案宣告终结,张某、赵某利用其旗下的川鲁王等6家公司,自2006年4月至2011年11月,以酒店经营为由,非法吸收存款累计达1.94亿元,虚报注册资本2700万元。2012年6月,张某在北京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妻子赵某随后自首。两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和7年,并各处罚金50万元。

  盲目扩张公司

  非法吸储1.94亿元

  据介绍,“川鲁王”曾经是我市较大的民营企业之一,在我市开有多家分店,生意一时红火,但这一切都因为公司试图急速扩张非法吸储而宣告终结。为了完成公司的扩张,2006年6月至2011年11月期间,“川鲁王”董事长张某及其妻子赵某通过多种方式高息向社会募集资金。

  2010年8月至2011年2月期间,董事长张某及其妻子赵某以偿还贷款为由,向他人借款数千万余元,为其旗下一公司增资,随后在完成增资注册后,再将增资款全部转走,用做他途。张某和赵某还使用借款注册成立一家公司,之后又将注册资本转走。通过这些方式,共虚报注册资本2700万余元。

  2006年4月至2011年11月,张某、赵某以偿还借款和酒店经营为由,以个人或公司名义向他人借款,并通过其旗下公司向内部员工借款;2010年1月4日,张某、赵某为了融资,与谷某、刘某商议由谷、刘二人注册成立一家投资咨询公司,在社会上吸收资金交由张某、赵某使用。通过这些方式,张某、赵某累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1.94亿元。

  资金链断裂

  债务危机爆发

  2011年11月,“川鲁王”债务危机爆发。经查,公安机关发现张某、赵某旗下公司中,有涉嫌抽逃资金的犯罪事实。2012年6月,公安机关在北京将藏匿的张某抓获,进行刑事拘留,其妻子赵某随后在我市自首。公安机关在进一步侦查中发现,张某、赵某旗下6家公司曾面向社会公众大量高息融资。遂由东营区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东营区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赵某在设立新公司申请公司登记过程中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张某、赵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9400.86万元,数额巨大,扰乱了金融秩序,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于二人在犯罪过程中共同预谋,相互配合,作用相当,不分主从犯,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9年,赵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万元。

  相关链接

  民间借贷小心高息陷阱

  东营区法院法官张婷告诉记者,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之间,只有一步之遥。“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由借贷产生的抵押也相应有效,但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而如果有单位或个人未经有关机构审批,以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虚假项目(如投资房地产、境外理财、墓穴、企业周转资金等),向社会上不特定的公众吸收存款,以高额利息为诱惑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金融活动,严重者将构成犯罪。

  张婷法官提醒市民要提高防范意识,警惕非法集资,远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和切身利益。 (本报记者)

初审编辑:苏旬
责任编辑:王真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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